个人账户储存额分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两部分,政府缴费补贴划入“政府补贴”部分,其余的划入“个人缴费”部分。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养老金领取条件及享受的待遇
人员 |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 享受的养老金待遇 |
无需缴费的参保人员 | 2010年6月30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 | 基础养老金 |
2010年7月1日后户籍迁入我市,户籍迁入时已年满60周岁的 | ||
需按年缴费的参保人员 | 2010年7月1日已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连续缴费至满60周岁时。 | 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
2010年7月1日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应累计缴费满15年。 |
(二)养老金的计算
1、基础养老金:具有本市户籍满5年的参保人员为每月200元;具有本市户籍不满5年的为每月55元,满5年时再调整为每月200元。
2、缴费年限养老金: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满一年按1元计发。
3、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三)养老金的申请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并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在符合领取条件的当月1-15日到户籍所在的居(村)委会办理申请手续。参保人员办理申请手续时应填写《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领取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社会保障卡、具有银联标志的本市银行卡或存折(详见附表);
3、户籍迁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应提供原户籍地的社保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四)养老金的领取
参保人员在办理申请领取手续并经区社保中心审核通过后,从次月起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应享受的养老金按月按时足额存入参保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参保人员凭具有银联标志的我市银行卡或存折到金融机构服务网点领取。
三、参保人迁出本市、出国定居等注销个人账户时,如何办理终止?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在本市注销或出国定居等情况户口迁出本市的,终止与我市的养老保险关系。其中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我市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不转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份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如何继承?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份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在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份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的纳入基金管理。
五、查询方式
1、电话咨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厦门市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2、网站咨询:厦门电子地税网站http://xm-l-tax.gov.cn/,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http://www.xm1233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