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详情请参看正文!
1.缴费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负担,其中省、市分别补贴10元,其余部分由县(区)负担。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我市将做相应调整。
2.基础养老金补贴: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至145元,其中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按规定执行。
3.困难群体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对其它特困群体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4.丧葬补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死亡,遗体处理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70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丧葬补助费标准可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建立缴费激励机制,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1.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标准在48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的,财政缴费补助在原来基础上增加30元,所需资金除省负担的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各负担50%。
2.参保人缴费满15年后(含趸缴、补缴、补记、转移等累计合并计算的年限),计发待遇时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别负担50%。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研究确定。
社会捐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落实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居民参保。
国家、省有新的规定调整或提高参保人参保财政缴费补助标准的,按国家、省的规定进行调整。市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财政缴费补助标准。
各县(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高由本级财政承担的缴费补助标准,提高部分由县(区)财政自行负担。具体调整方案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建立基础养老金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当提高。
1.当年国家和省提高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提高的补助标准及财政分担原则相应提高。
2.当年国家和省没有提高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
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我市将做相应调整。
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