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政策标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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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广西自治区印发了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个人账户、待遇发放,以及与相关制度衔接等问题。

根据《办法》,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城镇居民缴纳养老保险费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同时,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对于城镇重度残疾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资金适当提高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此外,《办法》还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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