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政策标准待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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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港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基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与补贴。目前 政府对100-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对900-2000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贴。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除上述困难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二、贵港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一)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暂定两年,即从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二)从5月1日起,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1.5%降至0.5%。此项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不需单位申报。

(三)阶段性地降低全市产业园区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对我市1家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生态产业园区)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对1家重点产业园区(生态产业园区)外的4家其他产业园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四)属于产业园区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4%或16%的企业,需进行资格审核。具体如下:

1.范围和条件

(1)从5月起,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产业园区内、并在产业园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已实现全员参保缴费无历史欠费的企业,享受桂政发〔2016〕20号文件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14%或16%的优惠费率。对于没有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19%执行;已通过整改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已全额缴清历史欠费的,从实现全员参保和全额缴清历史欠费之下月起实行产业园区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费率政策。

(2)由各园区企业主管部门把本园区内所有参保企业汇总盖章确认后,于7月15日前将电子表格和纸质材料一并上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科(股)室。

2.申报审核程序

符合降低单位缴费比例为14%或16%的企业,必须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1)单位申报:由企业负责填写《产业园区企业实行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降费申报审核表》),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单位用工情况承诺书》一份(附件3),于7月20日前向园区企业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申报的,从补申报并审核确认后的次月予以执行优惠费率。

(2)园区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园区企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降费申报审核表》上加盖公章确认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统一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3)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加盖公章确认,完成审核手续。

(4)按时申报且经审核确认可执行优惠费率的,企业在执行月之前已按19%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将按新的费率重新结算,应返还的社会保险费,用于冲抵该企业下半年的应缴保险费。

(5)本通知下发后新成立的企业,符合降低费率条件的,应在企业成立30日内完成参保登记及申报工作,审核通过的从首次参保缴费之月起执行优惠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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