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江西省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12月6日,江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全省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根据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江西省实际,《实施意见》明确了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此外,《实施意见》提出,县(市、区)政府对65周岁(含65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居民每人每月加发不低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参保居民每人每月加发不低于6元的基础养老金;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待遇时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
《实施意见》明确,江西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调整与国家同步进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调整城乡居民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江西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方案,报请江西省委、省政府确定。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实际因素,在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自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要保证最低缴费档次标准随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而合理增长。因此,《实施意见》明确,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等11个缴费档次,缴费档次每3年调整一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江西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缴费档次实行个人自行选择,鼓励选择高档次缴费。
同时,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后,政府按照不同缴费档次给予不同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建立“多缴多补”的机制,形成有效的缴费激励。对于选择300元至500元缴费档次的,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50元,缴费500元补贴60元;对于选择6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即缴费600元补贴65元,缴费700元补贴70元,依此类推,缴费2000元补贴95元,缴费3000元补贴100元。
对于特殊群体缴费档次及补贴办法,《实施意见》明确,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暂时保留原有的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由县(市、区)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每人每年100元。缴费补贴标准为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