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鄂州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规定

思而思学 2023-11-10 08:01:44

1、养老保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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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类。

问2、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有何规定?

答: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8%,其中单位20%(目前在实行降费率政策,为19%),个人8%,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20%,缴费基数可在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9个档次),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参保人员每年可选择不同的缴费基数(缴费档次),不要求自始至终按同一档次缴费。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本养老缴费共分20个档次,其中100元-1500元有15档,2000元-4000元有5档。

问3、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记账?

答:职工养老保险按8%记帐。比如选择一档(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430的60%)2060元缴费基数的,月缴费额412元,年缴费额4944元,其中2966.4元进统筹账户、1977.6元进个人账户。

问4、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怎么办?

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两个必备条件。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终目的是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鄂人发【2015】38号文件规定,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不允许补缴,而是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在累计缴费满15年时开始领取养老金。

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但满十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问5、中断缴费对参保人员有何影响?

答:根据鄂劳社文【2003】189号文件精神,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缴费的,以后补缴时,一律由本人从补缴时该年度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作为补缴基数。因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逐年增加的,如果当年没有按时缴费,而是选择在以后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变高了,缴费金额就变大了,每迟缴一年,同一缴费档次就会多缴几百元,中断缴费的年限越长,个人损失就越大。

如:我市2016年一档缴费标准为4464元,2017年一档缴费标准为4944元,两者相差480元,因为核定年度发生了变化,选择一档缴费的人,2017年7月1日缴就会比6月30缴时,多交480元。

问6、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如何计发?

答:退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45岁计发月数为216、50岁计发月数为195、55岁计发月数为170、60岁计发月数为139)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问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参保的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在职人员死亡:缴费15年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满15年的,按岗平工资×10÷180×缴费月数计发。

灵活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死亡待遇与原办法进行对比,按就高的原则发放。

问8、哪些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答: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在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年龄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女未满55的,不论是不是我市户籍,可凭身份证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以个人身份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问9、个人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首次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开具《核定单》,再到市中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社保费。以后每年不再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核定单》,可直接在中国银行各网点自主选择档次进行缴费。

问10、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时间有何规定?

答: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核定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间缴纳。

问11、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问1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什么样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我市目前设置的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共20个档次。在“十三五”末最低缴费标准将提高到500元。

问13、对参保缴费人员政府如何补贴?

答: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对建档立卡符合参保条件的贫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地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问1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国家规定的月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70元,我省从2017年1月起,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现最低为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0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问15、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问16、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如何计发丧葬补助金?

答: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问17、哪些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地方政府的养老保险补偿?

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地方政府的养老保险补偿:

(1)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2)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3)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4)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5)年满16周岁。

问18、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标准如何计算?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最高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最高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最高补偿标准的1%递减。

问19、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是什么?

答: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1)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且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被征地时选择一档(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430的60%)2060元,月缴412元,年缴4944元,其中2966.4元进统筹、1977.6元进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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