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衡阳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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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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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或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居民缴费档次共14个政府补贴不低于30元/年·人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实行省级统筹,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或多次缴纳当年保费。目前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灵活调整每年的缴费金额。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每人每次补贴30元;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每人每次补贴40元;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人每次补贴60元;因故中断缴费的,或参保时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但不享受缴费补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关系可随户籍转移已领取待遇的除外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可以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关系转移手续在迁入地申请办理。

缴满15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目前最低标准为103元/人·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待遇支付终生。参保人员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139】。参保人员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目前,湖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3元。

贫困人员参保,政府代其缴费

根据衡政发【2014】34号文件规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保户、失独困难家庭、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凭残疾人证为其代缴全部每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助。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持相关有效证件证明主动在户籍所在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申报。2017年开始,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全部纳入政府缴纳全部或部分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范围。

参保人员身故有丧葬补助个人账户余额可退还

参保人员死亡时,未领取待遇的退回全部个人账户金额(包含政府补贴金额);死亡时已开始领取待遇,个人账户金额未领取完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后退回个人账户余额。目前,我市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有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南岳区、衡南县、衡东县、衡山县和市本级。南岳区丧葬补助金为20个月基础养老金(目前为2060元),其他地区为600元。参保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销登记后可领取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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