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登记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永州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登记程序。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中心或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二、保费缴纳
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目前统一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
缴费补贴
①政府对参保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30元;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40元;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60元。因故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②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人民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或部分每年最低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集体补助
①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②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缴费采取分档、按年缴费的方式,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较多得。可以一次或多次缴纳当年度保费,但缴费总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①倡导个人自主缴费。参保人员可持国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每年的1-10月到指定银行的省内任意网点缴纳保费。缴费后及时核对银行回单上的信息,切勿作存款业务处理。②银行代缴。参保人员可以与银行、经办机构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书》,由银行代扣代缴保费。③有条件的县区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手机银行和“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缴纳保费。
三、个人账户
账户记账
国家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账户管理
①参保人员不能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②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依法继承。
四、享受待遇
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①参保人员年满60 周岁。②累计缴费满15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③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待遇标准
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且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2009年开始为每人每月55元。自7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75元,2016年1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各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蓄额÷139。个人账户储蓄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利息。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费一年,其基础养老金每月提高1元(不含补缴年限)。
丧葬补助
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县区,参保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在一个月之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目前全市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有道县、祁阳县、金洞管理区。
资格认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开展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经办机构将暂停其养老保险待遇,待资格认证审核合格后再按程序补发和续发待遇。对多领、冒领的养老金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或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的可以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省内转移
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跨省转移
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