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养老保险转移在哪办理及需要哪些材料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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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时应办理养老保险账户转移。本文为您介绍广州养老保险转移办理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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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一)职工养老省内转出

申请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并通过广东省转移平台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信息。

(二)职工养老省外转出

申请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同意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

(三)城乡居民养老转出

申请人在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同意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邮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至广州市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

(四)职工养老省内转入

1、申请人在广州市就业继续参保后。

2、申请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缴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为广州市。

(五)职工养老省外转入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注:临时账户指2010年1月1日后外省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在广东省首次参保缴费的(以实际按月缴费时间为准)。

(六)城乡居民养老转入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或年满60周岁后迁移户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办理材料

(一)职工养老省内转出

1、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办理不便提供员工身份证件原件,可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二)职工养老省外转出

1、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2、属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还需提供申请人的户口本原件;

3、缴费账户为一般帐户的,提供加盖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公章且近期打印一般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临时账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原件;

4、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5、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办理不便提供员工身份证件原件,可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三)城乡居民养老转出

1、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2、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3、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职工养老省内转入

1、填写《参保人员申请转入养老、失业保险关系情况表》;

2、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且近期打印的《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备注:

1、养老保险转入过程中,如申请人存在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如申请时不提供,则办理转入时需提供):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②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③提供申请人本人如下任一账户信息材料(复印件需填写账户名称、申请人证件号码、本人签名确认):

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转,转移基金到账较快)。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如为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4、如特殊情况涉及转移业务的资料需由申请人直接转交的,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密封盖章后转交。

5、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

(五)职工养老省外转入

1、填写《参保人员申请转入养老、失业保险关系情况表》;

2、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3、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且近期打印的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回执》原件;

4、申请人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还需携带户口本原件;

5、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还需提供批准部门同意调动的材料原件(如提供复印件的,需由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备注:

1、养老保险转入过程中,如申请人存在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如申请时不提供,则办理转入时需提供):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②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③提供申请人本人如下任一账户信息材料(复印件需填写账户名称、申请人证件号码、本人签名确认):

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转,转移基金到账较快)。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如为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4、如特殊情况涉及转移业务的资料需由申请人直接转交的,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密封盖章后转交。

5、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

(六)城乡居民养老转入

1、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申请表》;

2、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且近期打印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历史记录表》;

3、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4、如申请人转入的缴费年限存在两地重复缴费,需办理退款的,在办理转入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②提供申请人本人如下任一账户信息材料(复印件需填写账户名称、申请人证件号码、本人签名确认):

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转,转移基金到账较快)。

办理流程

(一)职工养老省内转出

1、申请人在广州市各区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携带由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对符合转入条件的,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信息至广东省转移平台。4月1日起纸质函件不再交收。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广东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信息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出,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信息至广东省转移平台,并转出转移基金。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广东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信息核对无误且转移基金到帐后,完成申请人转移接续业务。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受理其转入申请,并向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

(二)职工养老省外转出

1、申请人在广州市各区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携带由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并加盖公章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原件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邮寄(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原件、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的《回执》原件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联系函》或《回执》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或《回执》审核无误后,对已联网的地区通过劳动部转移平台下载《联系函》或《回执》信息办理转出业务,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转移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同时上传《转移信息表》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核对相关信息无误,且转移基金到账后,为申请人完成转移接续业务。

(三)城乡居民养老转出

1、申请人在广州市办理城乡居保停保后,携带由广州市各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并加盖公章《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历史记录表》原件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先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3、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四)职工养老省内转入

1、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同时提交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且近期打印《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信息至广东省转移平台。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信息审核无误,且转移基金到账后,为申请人完成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业务。

4、申请人可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并打印《广州市社会保险转入确认表》,或可通过社保网查询转移业务的办理情况。

(五)职工养老省外转入

1、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同时提交加盖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公章且近期打印一般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临时账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回执》原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通过邮寄的方式转交(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联系函》的回执)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转移相关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或《回执》后办理转出业务,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联系函》或《回执》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并转出转移基金。

4、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审核无误且转移基金到账后,为申请人完成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业务。

5、申请人可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前台查询并打印《广州市社会保险转入确认表》,或可通过社保网查询转移业务的办理情况。

(六)城乡居民养老转入

1、参保人员在新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后申请转入外地城乡居保,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如有重复缴费的情况,同时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提供本人在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扫描归档,以便后续如转入的缴费历史有重复缴费情况,可立即进行退费业务的办理。)

2、转入地社保机构核查材料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先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3、转出地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为参保人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转入:

1、在参保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条件和资料,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联系函,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2、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信息表和资金后,审核信息无误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接续。

转出:

1、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广州市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转交《转移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办理的业务同时上传相关信息,并转出转移基金。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越秀区街(镇) 社保承办机构。

区域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咨询电话办公时间
越秀区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业务已下称至各街道办理)
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龙腾里4、10号020-83813646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不对外办理业务
荔湾区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020-81806841周一至周五对外办公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每周三下午业务学习,
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不对外办理业务
花都区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广州市花都区公益大道兰花路1号5号楼020-86969113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不对外办理业务
番禺区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养老保险跨省及省内转移缴费凭证打印”业务已下称至各街道办理)
番禺区市桥平康路48号三号楼一、二楼 020-84610909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不对外办理业务
增城区增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广场5楼020-82642866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不对外办理业务
增城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广场三楼020-82642583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不对外办理业务
从化区从化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3号020-87962910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不对外办理业务
从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业务已下称至良口街道办理)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3号020-87965308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业务采取受理制,不对外办理业务
海珠区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业务已下称至各街道办理)
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97号宏宇大厦首层12345周一至周五对外办公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每周三下午业务学习,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不对外办理业务
白云区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1-2楼020-26090986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周 五上午8:30-12:00;
周五下午业务学习,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业务采用受理制,不对外办理业务
天河区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业务已下称至各街道办理)
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020-37690355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 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每周五下午15:00-17:00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黄埔区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020-82493813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 五上午8:30-12:00;
周五下午业务学习,
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不对外办理业务
开发区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区香雪三路三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020-82118456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45,下午13:00-16:45分;
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不对外办理业务
南沙区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业务已下称至各街道办理)
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5号020-84987246周一至周四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 五上午 : 09:00-12:00, 下午13:00-15:30;
周 五下午:15:30后业务学习,
每个月最初两个工作日为全市社保月结时间,业务采取受理制,不对外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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