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120号)规定,自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110元。要求各县(市、区)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1-6月份调整提高的部分于7月底前发放完毕。
据了解,这是自2013年以来第5次调高标准。此前,2013年1月,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调到65元;7月,由每人每月65元调到80元,2015年2月根据国家人社部的规定,从7月起由每人每月80元调到95元,并要求补发7月以来的差额部分;2015年7月,当年再次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95元调到100元;6月再次调整基础养老金,从1月起由每人每月100元调到110元,并要求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关于参保条件
(一)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不包括达到退休年龄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曾经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各地出台的农转居养老保险待遇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其状态为正在领取、停止领取或退回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均不属于粤人社规〔2016〕4号文适用范围。
二、关于工作机制
(一)对申请按粤人社规〔2016〕4号文第一条第(一)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各地社保费征收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分以下情况操作:
1.本市户籍
(1)男未满50周岁(不含)、女未满45周岁(不含)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可凭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
(2)男满50周岁(含)不满60周岁(不含)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其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情况。对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可凭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
(3)女满45周岁(含)不满50周岁(不含)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其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情况。对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凭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