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69号)精神,市人社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市县两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加班加点,认真落实,圆满完成了我市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实现了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十二连调”。全市共为符合规定的53739名企业退休人员增加了养老金,调整后的养老金于9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按照文件规定,此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调整标准为:一、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二、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三、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四、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低于2824元的补到28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