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黄石市养老金上调方案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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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年黄石市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黄石市养老金上调方案最新消息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对于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

这是第十三次连续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是国家继2016年顺利实施首次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再次同步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调整办法,进一步体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方向。相同的调整办法,具体到每位退休人员,由于参加工作时间早晚、退休时间早晚、缴费年限长短、年龄大小、水平高低的不同,每个人的增加金额有所差别。

此次调整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一致;挂钩调整体现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适当照顾。

据统计,我市有24万多名退休人员符合本次调整范围,调整到位后人均基本养老金增加5.5%。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目前,我市人社部门正在抓紧组织实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待资金7月底前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待资金8月底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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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2调整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3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同时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6%。

(三)适当倾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调整对象,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四)对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37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对2016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即193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五)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在我省是恩施州的恩施、利川、建始、巴东、宣恩、咸丰、来凤、鹤峰,十堰市的郧县、郧西、房县、竹山、竹溪,宜昌市的兴山、秭归、长阳、五峰,神农架林区)的企业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4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尚未纳入经办的,由原单位垫付,实际经办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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