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申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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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设置一览表
序号 奖学金名称 等级 人数 金额(元) 评定时间 奖励对象
1 云南大学国家奖学金 / 根据教育厅通知 8000 10-11月 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 云南大学省政府奖学金 / 根据教育厅通知 6000 10-11月 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3 云南大学国家励志
奖学金 / 根据教育厅通知 5000 10-11月 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4 云南大学省政府
励志奖学金 / 根据教育厅通知 4000 10-11月 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5 云南大学本科优秀学生
奖学金 特等 5 6000 10月 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优秀本科学生
一等 参评人数的3%(基地班4%) 3000
二等 参评人数的5%(基地班7%) 1500
三等 参评人数的10%(基地班15%) 1000
6 云南大学本科优秀学生
干部奖学金 / 参评干部的8% 1000
7 云南大学单项奖学金 道德风尚奖 20 1000 10-11月 在文艺、体育、道德风尚、创新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文艺奖
体育奖
创新奖
8 云南大学东陆奖学金 / 100 3000 9月 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9 云南大学熊庆来奖学金 / 10 2000 偶数年10月 理科学院和文理兼收的学院(理科专业)的优秀学生
10 云南大学方国瑜奖学金 / 10 2000 奇数年10月 文科学院和文理兼收学院(文科专业)的优秀学生
11 云南大学伍达观奖学金 / 120 1500 6月 历史、生物、数学、物理、化学系优秀学生
12 云南大学华藏奖学金 一等 3 1000 10月 全校文科学院、文理兼收学院(文科专业)的优秀学生
二等 5 750 10月
三等 12 500 10月
13 云南大学香港思源
奖助学金 / 80 3000 10月 中、西部省份家庭经济贫困的优秀本科学生及沿海省份优秀特困本科学生
14 云南大学稻盛京瓷
西部开发奖学金 / 20 1250 10月 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来自西部地区的在校学生
15 云南大学招商银行
奖学金 / 20 5000 根据招行通知 全校学生
16 云南大学恒生银行
内地奖学金 / 7 4000 11月 经济学院经济系、会计系和财税金融系学生各1名;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和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各1名;人文学院新闻系学生1名;资源环境与地球科学学院资源环境与规划管理专业学生1名
17 云南大学大益奖学金 / 50 2000 10月 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18 云南大学宝钢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 10 5000 6月 全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优秀学生
特等奖 1 10000
19 云南大学火箭兵奖学金 / 根据二炮通知 3000 10月 学习期满一年的维护民族团结、品学兼优的少数民族本科学生
20 云南大学赵氏廷芳
奖学金 / 40 一二年级3000元,三四年级2000元 9月 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21 云南大学GSS奖学金 / 10 1250(美元) 10月 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22 云南大学广发希望
奖学金 / 30 3000 11月 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23 云南大学地学攀登
奖学金 一等奖 2 6000 11月 地球物理专业优秀本科学生
二等奖 7 4000 11月
困难生资助办法
云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助力度,解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普通高校提取部分学费用于专项助困经费的管理办法》(云教计[2003]111号)文件及《关于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粮物肉食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云教计[2003]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所规定奖助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学习努力,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

3、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

5、 生活俭朴;

6、 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困难标准以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标准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按照《关于普通高校提取部分学费用于专项助困经费的管理办法》(云教计〔2003〕111号)文件划拨规定比例学费作为学校助困资金的学院学生以及原来享受学生粮物补贴,但根据《关于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粮物肉食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云教计〔2003〕74号)文件停发该补贴并将其转入学校助困资金中的学生。

第四条 学院要随时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要主动关心、关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做好学生心理的解压工作,化解学生的心理矛盾;要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自尊、自强、自立的信心和勇气。

第五条 学院对助困经费要严格管理。助困经费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东陆奖学金

第六条 东陆奖学金是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特别设立。

第七条 申请东陆奖学金的条件:

1、 ⑴二、三、四年级学生在本评审学年的上学年必修课中没有重修科目。如有免修科目的,该科目视为合格;⑵一年级学生根据高考成绩确定。对没有高考成绩的学生(如保送生),根据该生在高中德智体美等诸方面表现综合确定。受奖名额不低于总受奖学生名额的25%。

2、 从本评审学年的上学年至今未受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分。

第八条 奖励标准及名额。东陆奖学金分一等奖和二等奖,其中,一等奖标准为每人1500元,占获奖总人数的30%,二等奖标准为每人1000元,占获奖总人数的70%。由当年留转的学生粮物肉食补贴总金额确定奖励总名额后,再根据学生总人数按比例将名额划拨至各学院。

第九条 评审时间和程序:

1、 东陆奖学金的评审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评审过程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2、 东陆奖学金由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组织班级结合综合测评进行初评,学院学生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拟获奖名单在学院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自动生效,由学院颁发奖金。评审结果于十月底以前报学生处备案。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进行统一表彰。

第十条 东陆奖学金与校级奖学金可以兼得;东陆奖学金与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和发放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互助小组”。其成员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班主任及优秀贷款学生组成。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在学生中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为贷款学生释疑解惑,引导学生适度贷款,在学生中开展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协助银行办理贷款,帮助贷款学生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程度做好对学生贷款申请额度的引导工作;指导贷款毕业生提前做好还款计划。

第十四条 贷款毕业生必须与学校签订还款承诺书,承诺书放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加强贷款学生的考核。如果学生出现违纪、学习成绩大幅下滑等情况,将取消贷款资格。

第十六条 加强对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保证贷款不被挪作他用。一旦发现贷款学生将贷款用于与正常生活、学习无关的情况,将取消贷款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公布各学院毕业生还贷率。对还贷率高的学院予以奖励;对还贷率低的学院暂停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直至暂停其一切奖助措施。

第十八条 对长期违约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学校将协助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违约学生情况。



第四章 勤工助学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可以为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的岗位。各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二十条 学校将每年勤工助学经费的40%划拨给各学院(具体数额由学生处每年根据学院学生人数核实后通知各学院),由各学院自行在学院内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专门用于安排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管理。各学院勤工助学岗位须报学生处备案。

学校其它部门的勤工助学,由学生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求身体条件能胜任工作,并且根据自己情况只能申请一个岗位。

第二十二条 非教学用工部门在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经学生处审核、确认,岗位在全校公布,公开招聘。参加竞聘的学生,原则上是学院认定、学生处审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用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时,由用工部门负责管理。非教学部门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岗位和人员变动的应及时通知学生处。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学生勤工助学组织、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学院要确定专人负责,并选派1-2名勤工助学联络员,做好本学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并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不应安排学生过多的时间参加勤工助学,以免影响学业。原则上,周一到周五总共不超过十小时;节假日每天不超过八小时。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与用工部门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在勤工助学协议中要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协议的学生,用工单位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报酬的标准及发放。勤工助学报酬每小时3?5元。每月向学生发放一次勤工助学报酬。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自行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由各学院自行考核并按月发放勤工助学费用。其他用工部门在每月初向学生处报送上月参与勤工助学并且考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及勤工助学时间。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费由学校统一向学生发放。对有收费项目或专门经费的单位,如果使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在报送学生勤工助学考勤后一周内将本单位支付的勤工助学经费划拨至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专用账户。

各单位勤工助学费支付标准为:经营性单位按100%支付;服务经营性单位支付三分之一,余下三分之二由学校支付;管理服务性部门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三十条 学校不提倡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如果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造成后果或责任的由学生本人自己负责。



第五章 就业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充分就业,正确引导他们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参照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对到鼓励支持的就业范围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结业生或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毕业生不给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奖励范围和奖励金额如下:

1、 到云南省35个边疆县、41个贫困县的乡镇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奖励3000元;

2、 到国家、省政府确定的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工作,非师范专业的毕业生到县以下(含县)普通中小学任教,以及到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工作或被录用为西部志愿者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奖励1000元;

3、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奖励500元。

第三十三条 在毕业当年到以上规定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由学生处就业办公室开具就业报到证直接就业。如有个别毕业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到以上规定范围外就业的,必须退回奖励金并经学生处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受就业奖励的毕业生,如果欠缴学校相关费用或贷有国家助学贷款,则用就业奖励金缴纳欠费及归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助学金

第三十五条 社会各界的无偿资助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式的有益补充。助学金分一次性资助和阶段性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资助方与学校共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 受资助学生一般由学院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中推荐,学校会同资助方共同审核确定。

第三十七条 在受资助学生确定后,学院要向学校做好受资助学生的情况反馈工作,受资助学生要做好与资助方的沟通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不重复的原则,学生不同时享受两项或以上的助学金。

第三十九条 受阶段性资助的学生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不再符合受助条件后,学校可向资助方建议替换该名受资助学生的受助资格。



第七章 临时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和缓缴

第四十条 对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因突发性事件导致学生暂时的经济困难,影响正常学习、生活问题的,经核实后可酌情给予学生一定的临时困难补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年按每名学生100元的标准向各学院划拨临时困难补助。

第四十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办理程序:

1、 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补助原因,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生所在班级或班主任推荐;

3、 学院按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征求师生意见后审批,并统一到学校办理手续。

第四十三条 每名学生每学年的临时困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第四十四条 对部分确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来自高寒山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尤其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可适当减免学费。

第四十五条 需要减免学费的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向所在学院提出本学年学费减免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班级评议,由学院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研究决定,于九月底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统一报学校备案。所减免的学费从各学院的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中扣除。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可向所在学院申请提出部分或全部学费缓缴,并写明缓缴期限,在学院审批后报学校备案。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七条 凡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视为受到学校资助。



第八章 特殊补助

第四十八条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完善学校助困工作体系,学校每年设立专项经费用于经济困难学生的特殊补助,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节日慰问、日常学习生活用品补助以及组织他们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该笔费用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为东陆奖学金、就业奖励,资助指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奖助则指以上奖励和资助。

第五十条 为扩大奖助面,每生每年所获得的各类奖助经费累计不超过6000元,但符合条件者,不影响其荣誉称号的获得。

第五十一条 获东陆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如果欠学校有关费用,在不影响学生生活的前提下,先用所发款项缴费。

资助方有特别说明的助学金除外。

第五十二条 获资助的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要服从学校安排,参加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

第五十三条 受奖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生活俭朴,不得铺张浪费,否则学校将追回所发奖助款项。对弄虚作假者,除追回所发款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每年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化对受奖助学生进行调整。

第五十五条 各学院要建立每月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恳谈会制度。恳谈可以采取集中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分批的方式。通过恳谈,进一步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并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存在的思想、经济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对学生从“精神上、经济上”予以解困。

各学院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做好那些存在等、靠、要思想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困难,对待困难,树立克服困难的决心和勇气。各学院要根据学校相关精神,积极主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六条 学院要加强对优秀经济困难学生的宣传表彰力度,通过学生身边的先进典型事例去教育和感染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院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学生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将加大对各学院助困工作的监督考核力度。各学院每季度要将助困经费使用情况报学生处,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或挪用助困经费的情况,学校将严肃查处。

第五十九条 《云南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扶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校学字[2000]第10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已经2004年4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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