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转专业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一条 除国家政策有明确限制的专业外,学生转专业原则上不受限制。
第二条 转专业学生学业状况和健康状况必须符合转入专业的要求。
第三条 转专业的范围限于高考同一学科(文科、理科、体育、艺术)内、限于学校同一培养层次的专业之间。特殊专业(音乐、体育、美术类各专业)不能转入普通专业;普通专业不得转入特殊专业(音乐、体育、美术类各专业)。
第二节 转专业的程序
第四条 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可在第一至第八学期提出申请。
第五条 转专业的时间在第四至十周办理。
第六条 学生在教学工作网上下载并填写《红河学院学生申请转专业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后,交拟转入学院考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在第五周之前研究并填写意见;拟转入学院应在第八周前组织考核,具体方式由学院自行决定。考核结束后并签署具体意见后,在第九周将审批表及转专业汇总表交教务处学籍科。
第八条 教务处在第十周公布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九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在选课期间按新专业要求选修课程;下一学期开学时到转入专业报到注册,并按转入专业的标准交纳费用。
第十条 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在本学期必须继续完成原专业已修课程的学习及考试,所取得学分,可作为新专业课程学分认定,由新专业所在学院提出认定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如不能认定的则按多余学分处理,所造成的成本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三节 其 它
第十一条 由于学生转专业而涉及的计财管理、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等有关事宜,由相关部门给予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