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把竞争激励机制和创新意识引入教学管理的全过程,改革高考定终身的弊端,以利于快出人才,出好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转专业的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一条 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第二学期、第三学期、第四学期的学生,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行为者。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申请转专业:
1.凡在第一、二、三学期中,品学优良,各门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含)以上者;
2.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浙江财经学院学术期刊定级标准》规定的国家二级(含)以上学术期刊上(不含增刊)公开发表与转入专业相关的字数在3000(含)字以上论文1篇或在各类省部级(含)以上竞赛中获奖者;
3.少数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4.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5.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6.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如下一年级原专业无教学班者,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人数比例:转出的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同年级学生人数的30%。每学期可转入人数由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根据专业教学条件上报教务处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第四条 第二学期转专业的学生允许在第五条第4款规定外所有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第三、第四学期允许在原专业所在学科内申请转专业。其中人文学院、信息学院、数统学院所属专业的本科生转到其它学院的学生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同年级学生人数的20%。特殊情况需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已学满二年者;
3.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4.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
5.无正当理由者。
二、学生转专业的时间和程序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的时间分别安排在其入学后的第二、三、四学期第一周进行。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第二条第1款同时不属于第五条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并推荐,拟转入二级学院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同意后将转专业的学生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可在第二周到所转专业就读。具体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第二条第2~6款条件,同时不属于第五条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七条 办理程序
1.每学期第八周,各二级学院将下学期接受转专业学生的名额、条件、考核方式和时间上报教务处。
2.每学期第十周,由教务处公布各学院接受转专业学生的名额、条件、考核方式和时间。
3.下学期开学第一周为各二级学院接受转专业学生报名和考核时间。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如实填写《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并推荐,送交拟转入二级学院,参加转入学院组织的转专业考核。转入二级学院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转入学生名单,签署意见后,将同意转入学生的申请表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并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4.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二周到转入专业就读,并按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退补选课。
三、学生转专业后的教学管理
第八条 经批准准许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所在学期开始,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其转专业前在原专业已修名称和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学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的课程学分数的,可申请免修,原已修课程已取得的学分有效;教学要求或学分数低于转入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课程和转入专业要求但未修读过的课程必须补修;原已取得的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不作要求的课程学分,不记入毕业总学分,可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并记收学分学费。具体按《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课程免修规定》执行。若学生转专业后需补修的学分大于16学分,允许转入该专业的下一年级。
第九条 经批准准许转专业的学生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环节),德、智、体各方面都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可取得转入专业的毕业证书,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发给转入专业相对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四、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级开始试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