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新生怎么转专业,浙江传媒学院新生入学考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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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更好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为学生提供符合自己兴趣与特点的学习与发展机会,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每年根据有关专业的教学资源和就业情况确定学生转专业的人数,原则上转出和转入的学生人数各控制在本专业当届学生人数的10%以内,根据学生学习综合成绩和专业测试情况,择优录取。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程每次考核合格且学习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同级学生中排名位列前30%;

2.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如在拟转入专业方向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相关专业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等。原则上学生公共必修课程考试成绩须全部合格;

3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诊断并经相关专业人员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或者经学校认为,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以上情况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视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学习;

4.学生因休、停学等特殊原因复学后学校对应年级已无学生原所学专业。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1.艺术类专业不得转入文史、理工类专业;

2.艺术类专业按招生分为广电艺术类、影视表演类、美术类和音乐类等几个大类,一般不得跨大类转专业;

3.低学历层次不得转为高学历层次;

4.已经转过一次专业不得再次转专业;

5.应予以退学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五、转专业的程序:

1.教务处向各二级学院下达填报学生转专业计划和具体要求的通知。

2.各二级学院提出各专业最多可接收学生的计划名额,确定转专业的考核形式和录取原则。对笔试考试,明确考试的课程和方法(开、闭卷);对面试等其他考试形式,提出考核大纲。

3.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接受转专业计划名额和具体要求进行汇总审理,报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后,于第一学年末向学生公布全校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的计划名额和具体要求。

4.学生第二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再受理)到教务处网站上下载“浙江传媒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按表格规定内容如实填写并按规定时间到本二级学院报名,各二级学院组织对报名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填写“浙江传媒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表”,连同申请表、学生成绩单于第二周前报送教务处。

5.教务处组织对全校通过转专业资格初审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后由各二级学院在学校安排的时间内组织考核。考试方法、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申请转入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通知到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本人。

6.各二级学院根据考核结果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于第二周周五前向教务处提出预录取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公示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并予以公布。

六、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及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的需要,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此类转专业不受以上条件和名额的限制。

七、转学的条件。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者,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4.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学习;

5.应予以退学处理者;

6.其他无正当理由。

八、转学的程序。学生申请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九、学生转专业和转学后的管理:

1.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按照转入后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2.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已领的教材不再退回学校,刚进入新专业学习的第一学期的教材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解决。

3.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所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4.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后,原已取得合格成绩与学分的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直接载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学籍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作为选修课成绩与学分记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学籍档案。转入专业同级学生已修习、但转入学生尚未修习的学科基础平台课和专业课须补修。

5.接收学生转入的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十、凡转专业和转学的学生在转入专业学习期满,修完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发给该专业的毕业证书。如符合该专业所在学科的学士学位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十一、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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