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人数及录取结果查询

思而思学 2023-11-02 04: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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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第六条 学院代码:14207

第七条 学院成立于2008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由上海财经大学和浙中教育集团合作举办,是一所按新机制和新模式运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举办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学院位于浙江省金华市,规划占地面积1005亩,实际占地面积829.63亩,拥有现代化的教学和生活设施,为广大师生提供完善的学习与生活保障。

第八条 凡取得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者,可获得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独立学院

第十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重点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类型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全国2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类型及选考科目等报考要求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00-105%之间,其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规则的省份,提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00%。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及有关专业原则上均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商务英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九条 外语单科要求:报考会计学(国际会计acca)、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90分(外语满分为150分),高考外语单科满分不足150分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达到该省(直辖市、自治区)外语单科及格线。如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可视情况适当降低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录取办法:

1.浙江省、上海市按新高考招生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如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按位次(考生位序)、志愿顺序投档录取。

2.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c(即两门选测科目均为c级及以上等级),必测科目等级须达到c级及以上(技术科目须合格),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

3.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4.其余省(直辖市、自治区)进档考生依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5.若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及投档成绩均相同,按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择优录取,如无专项规定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择优录取,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高考文化总分、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

6.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时,对服从专业(组)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组)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浙江省除外)。

7.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调整招生计划时,学院向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及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选拔优秀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简称“专升本”)以及单独考试招生的录取原则上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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