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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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福建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由于2017年政策尚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版本,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新标准从10月起实施,涉及13万人;一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

本报10月29日讯(记者王也)今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相关通知,我省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新标准从10月1日开始实施。

此次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涉及约13万优抚对象等人员。其中,提高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40870元。城镇烈属定期抚恤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3860元;农村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7970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1890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提高到每人每年7610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1190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提高到每人每年729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2050元和13650元。

同时,我省还提高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提高到每人每年784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7140元;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每人每月704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元,达到每人每月360元(每人每年4320元)。

此外,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320元(每人每年3840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320元(每人每年3840元)。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以及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也进行了调整,每人每月提高35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放。

2017全国各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汇

申报材料:

(一)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

(三)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四)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

(五)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六)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七)《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

(二)县、市(区)民政局受理与审核

经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在收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填写《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设区市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范围和条件的或经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县、市(区)民政局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退还申请人。

(三)设区市民政局受理与审核。

经设区市民政局审核,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在收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民政厅。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上报的评残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四)省民政厅受理与审批

经省民政厅审核,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在收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对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经审核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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