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17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现就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2015年本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1标准执行。
(二)2015年本市在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2标准执行。
(三)2015年本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3标准执行。
(四)2015年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4标准执行。
二、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50元。
三、从2015年10月1日起,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补贴20元/月。
四、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50元。
五、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