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薪酬结构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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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薪酬结构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我国公务员薪酬结构改革的总体目标,应该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要求下,着眼于构建廉洁高效稳定的公务员队伍和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经过未来10年的努力,建立一套原则统一、分类科学、结构合理、比例得当、弹性适度、激励有效、依据法定的薪酬结构体系。

在此总体目标指引下,未来我国公务员薪酬结构改革应该坚持和遵循如下几个方面的指导原则:

一是公开法定原则。

公务员的薪酬应该坚持货币化、透明化方向,通过国务院行政立法、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等,以及和其他领域的配套改革,将公务员所有职务消费、隐性福利一并公开纳入其薪酬体系,由相对统一的法律法规,对公务员薪酬结构的规范原则、指导方针、拟定程序和流程、监督和保障机制等等重要问题,尽快加以明文规定。让科学合理、公开法定、行之有效的薪酬结构体系,成为引导公务员形成积极合理收入心理预期的指南针、风向标。

二是效率公平原则。

规范和改革公务员薪酬结构,应该兼顾效率和公平两个价值目标。薪酬和晋升、奖励、荣誉等一起,构成激励公务员的主要手段和措施,其中薪酬激励在经济社会仍处于发展上升期、物质需求总体上仍未得到充分满足的我国现阶段,无疑具有更加突出的重要地位。同时,要通过优化结构、合理配比,有效缩小公务员收入在地区间、行业间的畸高差距,也适当缩小公务员和其他职业类别之间的收入差距,使公务员队伍在薪酬方面既有其职业自豪感,又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

三是合理差别原则。

公务员薪酬应该有基本统一的目标、方针、原则、程序等,同时在收入水平上也要起点公平、基本平等。与此同时,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复杂,区域之间由于自然禀赋、历史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适度收入差距,只要符合地区物价水平等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民众的基本心理预期,都是正常的。加之公务员之间因为工作类别、岗位、技术要求等多方面形成的差异,行业、类别、级别、层级等等之间形成合理的收入差距,也是科学薪酬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公务员薪酬结构的改革优化,应该充分体现这种差别化原则,让基层公务员、艰苦岗位公务员、特殊技术要求公务员等得到更合理的薪酬,使公务员职责、义务、劳动等与其薪酬之间更加平衡一致。

四是动态平衡原则。

除了公务员在年资、职务、职级等多方面的个性因素之外,薪酬还要受到财政收入变化、社会整体收入水平、物价上涨水平等诸多经济社会因素影响,因而其变动也要受制于诸多宏微观因素影响,进行定期合理的薪酬水平调整,是公务员薪酬结构改革的一个重要背景考量。国家《公务员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这就要求进行公务员薪酬结构的优化调整时,充分考虑公务员薪酬在动态调整中,实现与各方面影响因素及社会环境平衡一致的重要原则。

公务员薪酬结构改革的策略和对策建议

未来我国公务员薪酬结构改革应该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重点突破、配套协同等策略。

所谓积极稳妥,就是不能因循守旧、安于现状、裹足不前,也不能急于求成、一窝蜂大干快上;所谓循序渐进,就是要先大力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先着力开展公务员科学分类等先期改革,然后区分轻重主次,不求“毕其功于一役”,力求“改一步成一步”;所谓重点突破,不妨在前期改革业已积累成熟经验,公务员队伍和社会公众心理预期达到一定程度的地区和部门,大刀阔斧地进行突破式改革,同时在薪酬结构里问题突出、成因明确、措施明了的方面,如工资低、津贴高问题,进行重点突破;所谓配套协同,就要求公务员薪酬结构改革要同“房改”、“车改”、“三公经费改革”等诸多其他改革相互配合、协同前进,将公务员薪酬结构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系,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同时,推动各领域改革协调配合、相互促进。

具体来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务员薪酬结构改革应该聚焦于如下几个重要领域和方面:

一是加紧优化薪酬组成部分的分类设置。

简而言之,就是强化基本工资合理分类,归并优化津补贴设置,削减不合理补贴和福利,消除非法、隐性福利,合理的隐性福利公开化、货币化、商品化,通过改革,使得公务员薪酬结构在确保科学合理的同时更加简洁明了,形成国际通行的“薪酬=基本工资+补贴”的简明结构公式,让公务员和社会公众更容易读得懂公务员工资表。

二是加紧优化薪酬组成部分的配置比例。

要在前述原则策略指导下,在控制甚至降低部分地区、部门和行业畸高津补贴水平基础上,果断提升公务员基本工资水平,适当拉开基本工资档次差别,逐步扭转工资补贴比例倒置的不合理现象,争取十年内让基本工资占薪酬的比例稳步提升到60%。

三是加紧优化职务职级类别设置。

建议将现有非领导职务类公务员,即对应相应职务的正副主任科员、调研员、巡视员系列全部纳入职级类别,按照公务员的技术职称、能力水平和工作年资等合理设置职级系列,使之真正和职务系列形成既相互区别又高度互补的薪酬设置体系。同时,建议对基层公务员单独设立职级体系,以有效提升其积极性。

四是加紧开展公务员薪酬立法工作。

建议尽快将《公务员薪酬法》纳入立法规划,开展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在此之前,不妨以国务院行政法规方式进行行政立法,或授权省市自治区开展地方立法等,确保公务员薪酬结构改革有法可依,并保障改革成果的长期性、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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