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烟规定,领导干部禁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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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如下:

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些部门和地方也制定了相关规章规定和地方性法规。近年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要看到,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现象仍较普遍,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危害公共环境和公众健康,而且损害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二、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同时,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四、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各级党政机关要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五、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015实施情况

4省区成为领导干部禁烟死角 未执行中办国办通知

5日,中国疾控中心联合中国控烟协会召开新闻通报会,公布了自2013年*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领导干部“禁烟令”一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执行情况的最新调查数据。其中,黑龙江、湖南、广西、青海四省区既无发文又没有其他举措,成为死角。

4省区成领导干部禁烟死角

北京晨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一年来贯彻落实“两办”《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通知》数据显示,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既不转发文件又没有举措的只有4个省区。对此,中国控烟协会常务副会长许桂华表示,这说明,“两办”通知引起了各级党和政府*对控烟工作的重视,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不吸烟的意识,但仍有4个省区对“两办”通知不转发、不贯彻、不落实、不执行,成为死角。

2005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2006 《公约》生效。中国承诺2011年1月9日起公共场所禁烟。

2007 卫生部发布首份中国控烟报告,详细阐释吸烟危害性。

2011 中国首次将控烟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2013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

2014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通过,上海、兰州等地均出台类似条例。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简称FCTC,2003年5月21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获得一致通过。公约规定:禁止烟草广告,禁止或限制烟草商进行赞助活动,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在香烟盒上用30%至50%的面积标明“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采取措施减少公共场所被动吸烟等。

我国烟民现状

吸烟人数 3亿以上

吸二手烟人数 7.4亿

不足5元烟人数 1.5亿

想戒烟比例 5.1%

复吸率比例 33.1%

致病死亡人数 每年120万

数据来源:中国控烟协会常务副会长许桂华主编的《走向健康发展的战略选择》

《广告法》修订草案“口子”太大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场所以及烟草广告内容等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但控烟专家认为,法律仍然为烟草广告留了几道“口子”。中国控烟协会呼吁,为了保护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免受影响,应在这次修法中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三道“口子”

未禁止烟草专卖店的烟草广告。

未明确禁止烟企的赞助、促销活动。

印刷品烟草广告未被禁止,如纸巾盒、烟灰缸、打火机、旅行箱等上的烟草广告,在各种公开活动中使用烟草制品名称、品牌名称、商标以及类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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