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士官转业安置政策,四川士官转业安置退伍费最新政策 匿名网友您好!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四川省委王东明书记留言,反映士官专业安置问题,现回复如下:
经查,贾某、杨某、蒲某某等七名同志系我县2011年前转业士官。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之规定以及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中指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我市已全面推行了自谋职业,我县于2002年对城镇义务兵实行了自谋职业。根据南充市政府的规定:2004年开始对所有退伍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士官以及5-8级的残疾军人全面实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城镇义务兵为安置地上年度职工工资平均工资的2-4倍,转业士官为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5倍。2008年经我县政府常委会决定: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30000元,转业士官和5-8级残疾军人为40000元。每超期服役1年增加补助金1000元,立三等功以上的按次数每个增加补助金1000元(注:2003年我县安置补偿金标准为10000元)。贾某、杨某和蒲某某等一再要求安置工作,至今未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2011年,新的安置条例出台后,贾某等同志又多次要求安排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以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20号)文件精神,明确规定了是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的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以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因贾某等同志是在2011年11月1日前转业,我县只能按照南充市政府2005年文件规定执行自谋职业。
为了妥善解决转业士官的实际困难,我县对转业士官中无工作单位和家庭生活困难的解决了城镇低保、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其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在无工作单位期间全部由县财政为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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