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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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国发[2015]54号文,明确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意见》可以视为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续篇,也是具体措施的部分细分。从一系列的源于顶层设计的文件可以感受到政府在国企改革当中的决心之大以及务实精神,但从中也可以看出政府在国有企业改革当中的谨慎态度,比如,宜改则改,稳妥推进,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等。但由于国企发展现状,发展混合所有制不可避免的绕不开以下几个问题。

  1.发展混合所有制,不可避免的“近水楼台先得月”。

在国企改革知道意见中,发展混合所有制,实质上是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相结合过程中,在结构上的大变革。在国企改革资本结构变化过程当中,原领导层可能由于熟悉企业经营业务、经营环境,最有可能在国有资本从新配置过程中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国企领导层在实际的国企改革当中成为事实上的推动者。

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必然要引入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本身的逐利性决定了其流向,如果社会资本在与国有资本的结合当中,社会资本没有因为国有资本拥有的资源获得更大的收益或者预期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那么社会资本不会自然流向与国有资本的结合当中。如果发展混合所有制过程中,社会资本能够获得较大的收益,那么,就必然在社会资本间存在着竞争,社会资本进入混合所有制当中就可能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竞争手段。

在《意见》当中还强调了完善制度,保护产权,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等基本原则,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如果在改革当中的监管不到位,很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但出于人为设计的监管制度,天然就存在着不可能完善到没有漏洞的基因,因此,辩证的看,在不完善的制度下,仅仅依靠人为监管,改革过程中存在着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将是必然的。

2.发展混合所有制,有可能形成市场上新的垄断形式。

垄断一直是市场经济制度下诟病较多的贸易形式,尤其是自然垄断行业,缺乏内在的发展驱动力,无论是经营方式,还是经营者的危机感,抑或是企业创新能力,都表现的不容乐观。垄断的划分实际上还需要考虑划分的界限,比如,可能某些企业在航空业当中处于垄断地位,但在整个运输业当中,可能就构不成垄断地位。

国企改革当中,对自然垄断行业,将会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等主要内容,着力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

社会资本追求利润的属性,在发展混合所有制过程中,必然驱动已获得拥有一定领域的“垄断”形式的社会资本维护已有的资本增值环境,也必然驱动混合形式的资本貌似合理的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以达到排挤其他资本的介入。

  3.分层推进,分类管理,多元化的具体执行方案,可能导致“无从下手”

《意见》中只设战略意义上指导标准而不设具体统一标准的国企改革在分层推进、分类管理,显示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实际上,过于注重个性化、差异化的改革意见,在执行层面上就会缺乏方向感。尤其国企在过去一段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经营管理文化,很难在没有权责分明的情况下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国企改革在具体层面上就可能成为空话。

整体上,国企改革当中,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将是我国经济改革当中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寄希望于通过国企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相结合的过程中,完善国企的管理制度,提高国企的创新力与市场竞争力,盘活一些惨淡经营的国企资产,推动国家经济增长,同时也考虑到了国企的发展现状,应当称得上是务实的。但在国企改革道路上发展混合所有制过程中,如何在执行层面做到政令畅通,监管到位,意见落实到实处,同时又避免形成新的市场垄断形式,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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