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三、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四、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五、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六、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七、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八、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九、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
县级以上政府的食药、质监等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十、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县级以上食药、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或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