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淘汰重污染的黄标车,《广州市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今天发布,对12类车型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奖励,2005年及以后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和专项作业车提前报废将获得最高奖励30000元。奖励政策的实施期限为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据统计,至2013年底,广州市尚有黄标车11.1万辆,占汽车保有量的5.2%。而按照省里的要求,到2015年广州要全部淘汰黄标车。
根据《方案》,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提前一年及一年以上报废,或者无使用年限限制的提前报废,并在规定期间注销登记,均可以享受奖励。另外,公务车不在奖励范围之内。现有报废汽车回收网点设立的服务点将受理奖励申请,车主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即可。
其实早在2009年,广州就曾经出台过一个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的补贴办法,当时的最高奖励为19600元。不过,因补贴“诱惑”有限,效果并不好。
广州市环保局副局长章威表示,本次出台的《方案》参考了上海、深圳等城市的做法,奖励金额比报废车辆的收购价格要高,接近二手车回收价格,“从他们实施的情况来看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我们也希望能够获得比较好的效果”。
据悉,广州将力争2017年前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行黄标车。
为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黄标车定义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具体按照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穗环〔2012〕139号)有关规定核定。
二、奖励范围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提前报废且符合奖励条件的黄标车,车辆类型包括:重型、中型、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大型、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轿车,专项作业车。
三、奖励条件
(一)报废车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享受奖励:
1. 车辆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取得本市环保部门核发的黄色环保标志。
2. 车辆已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手续。
3. 车辆已使用年限距离《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规定的使用年限一年及一年以上,或者无使用年限限制。各类车型使用年限见附件1。
车辆已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分别为注册登记日期和注销登记日期。
4. 车辆在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注销登记。
车辆注销登记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记载的日期为准。
5.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单位。
6. 车辆为本方案奖励标准所列车辆类型。
7. 车辆已缴清本市年票通行费(未纳入年票制范围车辆除外)。
(二)报废车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奖励:
1. 车辆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
2. 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四、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分三个档次,36个等级,各类车型奖励标准如下:
各类车型奖励标准一览表
车辆类型 | 奖励标准(元/辆) | ||
2000年及以前 注册登记 | 2001-2004年 注册登记 | 2005年及以后 注册登记 | |
重型载货车 | 18000 | 24000 | 30000 |
中型载货车 | 13200 | 17600 | 22000 |
轻型载货车 | 9000 | 12000 | 15000 |
微型载货车 | 6000 | 7000 | 8000 |
大型载客车 | 18000 | 24000 | 30000 |
中型载客车 | 10800 | 14400 | 18000 |
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 | 7200 | 9600 | 12000 |
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 | 5000 | 6000 | 7000 |
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 | 18000 | 19000 | 20000 |
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 | 10000 | 11000 | 12000 |
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 | 6000 | 7000 | 8000 |
专项作业车 | 18000 | 24000 | 30000 |
实施本办法奖励所需资金来自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省财政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和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六、奖励申请
(一)申请期限。
车辆所有人应在车辆注销登记后30天内提交奖励申请资料,逾期提交申请资料的不予受理。
申请期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记载的注销登记日期为准。
(二)申请资料。
申请奖励需提供下列资料:
1. 《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资金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
2.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补贴联原件。
3. 《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 与机动车所有人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6. 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奖励申请的,需同时提供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 营运车辆需同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8. 当年度有效年票或缴费凭证原件(未纳入年票制的除外)。
9. 申请人签署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申请程序。
1. 机动车所有人或代办人(统称“申请人”)登录广州环境保护网下载《申请表》(网址:www.gzepb.gov.cn),或者到广州市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申请受理服务点(简称“奖励申请受理服务点”,见附件4)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准备好申请资料。
2. 申请人到报废车辆所在地奖励申请受理服务点提交申请资料。
3. 奖励申请受理服务点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当场进行核对,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对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七、审核与奖金发放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广州市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实施方案》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对通过审核的申请,由相关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并在13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从银行直接拨付至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同名银行账户。
对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或者退回的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负责退回申请资料的单位提出复核,相关单位在6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申请人。
八、监督管理
(一)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黄标车奖励政策实施情况、报废汽车回收、奖励资金发放等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二)对挪用、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四)设立奖励申请受理服务点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违反本方案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由市环保局取消设在该企业的奖励申请受理服务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环保局、经贸委、公安局、财政局、交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1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