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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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保护

4岁以下儿童坐车要配备安全座椅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对待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以暴力方式侵害未成年人身体;以饥饿、侮辱性语言等虐待方式惩罚未成年人,使其身心发育受到不利影响;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家中、车内及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场所;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等。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应当安排其在后排座位就座;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用车的,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此外,单独居住的未满16周岁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拒绝履行监护义务6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其他监护人、社区居(村)委会、学校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学校保护

学校应开展性知识及预防性侵犯教育

《条例》规定学校、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罚款、嘲讽、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随意查看、公布涉及学生隐私的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泄露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在校分数排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参与有偿家教或者捐款捐物、购买商品等活动;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艺术等非升学考试科目课时用于升学考试科目教学,等等。

现在,校园性侵事件时有发生。《条例》要求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有关性知识以及预防性侵犯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性心理,增强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

社会保护

大型公共场所应设置走失儿童警报系统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以及含酒精的饮品。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等场所应当设置搜寻走失儿童的安全警报系统。警报系统报警后应当立即进行搜寻,搜寻无果的,应当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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