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取消50万罚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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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在百姓对蓝天白云的期待中,这部三易其稿、历时27年的法律能否解除人们的“心肺之患”?在新法实施之际,省环保厅给全省企(事)业单位发了一封公开信,希望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减少污染物产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月1日起,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这也是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

据了解,新大气法将实行取消对涉污企业罚款的封顶限额、“双罚制”等一系列规定,相比原法在污染防治、处罚力度、政府监管责任、监督举报方面都有了更详细的规定。

从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情况有所改变,但是针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仍然缺少更强有力的法律打击和制裁。为此,新大气法有望改变这一现状。

  加大处罚力度取消50万罚款上限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据了解,新法中对于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新大气法中取消了原先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并实行“双罚制”。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新大气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

所谓的“双罚制”就是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上不封顶”。此外,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

新大气法还增加了处罚细则,比如“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强化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和监督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强化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和监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控车减煤源头治理

在提高燃油质量标准方面,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时,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与此同时,控制油品和燃煤的质量标准。

为减少燃煤大气污染,法律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此外,新大气法中明确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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