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2015年工作会议。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今年,我省将连续第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首次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继续提高居民医保补助标准,由人均320元提高到380元;适时适度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及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国家要求探索推进经办资源整合,推进五险合一征缴。
首次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并落实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为主的城镇化社会保障政策。推进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健全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规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完善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探索建立医疗、生育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优化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管理,探索省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完善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政策激励机制,制定《吉林省职业年金实施办法》。跟踪国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渐进式延迟退休和基金投资运营等改革顶层设计动态,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
今年,稳慎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发布企业和部分重点行业工资指导线,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健全和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妥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过渡。
全面建立并推行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围绕司法体制改革构建新型法官、检察官工资体系。按照省委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和人社部的部署,与司法体制改革衔接配套,积极探索建立我省法官、检察官工资待遇等职业保障制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
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五点: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5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没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
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36年(含)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5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
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5年底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1%。
(三)特殊调整。一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
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水平。
3、设立机关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99元,安99元调整。
三、资金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五、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充分体现和政法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细织,妥善操作。各级人力资讯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搞好资金调度,尽早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