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已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于6月10日以赣国土资核〔2014〕5000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罗浮旅游扶贫实验区和旅游服务区及红色培训等项目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井冈山罗浮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面积、补偿标准及拟开发用途见下表:
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 | 被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人) | 拟开发 用途 |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综合补偿费 | 青苗 补偿标准 | 附着物补偿 | 农业 人口 | 安置 途径 | |||
耕地 | 其 他 农用地 | ||||||||||
井冈山罗浮林场 | 20 | 18.5607 | 1.4393 | 0 | 0 | 857.9005 | 0 | 据实补偿 | 140 | 货币 安置 等 | 商服用地 |
四、补偿费用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关于公布全省2011年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号)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实际清点后据实补偿。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该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联系电话0796?6890081。
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
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