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公安局,各相关企业:
为了做好我市治污降霾工作,切实改善大气环境,推进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起,延长营运“黄标车”补贴年限并将非营运“黄标车”纳入淘汰补贴范围,以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运“黄标车”补贴政策
(一)延长补贴时限
根据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国发[2013]37号),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内的黄标车。考虑到我市“黄标车”淘汰任务重,对提前淘汰的营运“黄标车”补贴政策截至期限从2015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1日以后报废的,不再享受补贴。办理补贴的最终受理时间可延长到2017年12月31日。
(二)调整补贴标准
按照早淘汰,多补贴的原则,激励营运“黄标车”车辆尽快淘汰,今年12月31日以前淘汰的,仍按铜财建[2013]42号文件规定执行补贴标准,从1月1日起调整营运黄标车补贴标准:
1、载货汽车补贴限额标准:大型每辆补贴12000元,中型每辆补贴9000元,轻型每辆补贴6000元,微型每辆补贴4000元;
2、载客汽车补贴限额标准:大型每辆补贴12000元,中型每辆补贴8000元,小型每辆补贴5000元,微型每辆补贴4000元。
(三)补贴比例
为加快营运“黄标车”淘汰进度,对营运“黄标车”实施分年度差额补贴,在淘汰的可享受规定补贴标准的全额补贴,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淘汰的可享受规定补贴标准金额的50%,2017年6月1日以后淘汰的不予补贴。
二、非营运“黄标车”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
非营运“黄标车”参照营运“黄标车”淘汰补贴范围(机关事业单位不予以补贴),申请相应的财政补贴,纳入现有的营运“黄标车”淘汰补贴系统统一管理。
(二)补贴标准
为鼓励非营运“黄标车”淘汰,确保在2017年完成我市“黄标车”淘汰任务,非营运“黄标车”的补贴标准参照营运“黄标车”调整前的标准,具体是:
1、载货汽车补贴额标准:大型每辆补贴18000元,中型每辆补贴13000元,轻型每辆补贴9000元,微型每辆补贴6000元;
2、载客汽车补贴限额标准:大型(含营转非)每辆补贴18000元,中型(含营转非)每辆补贴11000元,小型每辆补贴7000元,微型每辆补贴5000元。
(三)补贴比例
对提前淘汰的非营运“黄标车”实施分年度差额补贴,在2015年底以前淘汰的可全额享受规定的补贴金额,在淘汰的可享受规定补贴金额的80%,2017年6月1日前淘汰的可享受规定补贴金额的50%,2017年6月1日以后淘汰的不予以补贴。
(四)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截至到2017年5月31日。2017年5月31日前办理报废的,最终受理时间可延长到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