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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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开发区晋开征地告字(2015)7号,现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及位置

1、征收龙田村土地位于龙湖大街北侧,土地面积106.1385亩,农用地80.79亩(其中旱地73.2885亩,农村道路2.2380亩,沟渠2.1405亩,田坎3.1230亩),建设用地25.3485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商业及住宅用地。

2、征收侯方村土地位于龙湖大街北侧,土地面积71.7030亩,农用地10.4625亩(其中水浇地0.9975亩,旱地0.0105亩,园地9.3570亩公顷,农村道路0.0045亩,沟渠0.0015亩,田坎0.0915亩),建设用地61.2405亩。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住宅用地。

3、征收南砖井村土地位于龙城大街南侧,土地面积4.7385亩,全部为建设用地。征收后土地用途拟定为商住用地。

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共计182.58亩。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龙田村土地补偿费297.3990万元,安置补助费480.7782万元;侯方村土地补偿费204.3708万元,安置补助费63.1303万元;南砖井村土地补偿费13.4891万元。

涉及青苗的补偿,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涉及地面其他附着物的补偿,需经有关部门评估后据实补偿。

社会保障费用由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从征地补偿费和财政收入中征缴。

涉及农业人员安置的,由各村村委会统一进行安置。

征地补偿费由开发区统一拨付村委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分配使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补偿费由农业、农经部门依法负责监督分配使用。

三、本公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对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中补偿、安置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书面送达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对本公告中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54-3368720

地址:迎宾西路晋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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