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5日发布消息,明确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已通知实施,对跨境电商新政中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旨在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平稳过渡,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财政部关税司当晚确认,经国务院批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含第二批)中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日前已通知实施。
该司负责人指出,自2012年以来,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开展了网购保税进口和直购进口业务,其他部分城市也开展了直购进口业务。最新实施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规定,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并对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等商品提出了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逐步适应监管要求,此次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设置了过渡期,在2017年5月11日前(含5月11日),对上述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该负责人表示,这一过渡期监管措施将有利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平稳过渡,有利于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发展特点的监管模式,有利于引导企业积极适应规范的监管要求,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继续按照今年发布的《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征税。
跨境电商“通关单”政策确定暂缓一年推行
5月25日下午消息,海关总署昨日发布了关于执行跨境电商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通知,通知称“过渡期间,在试点城市继续按税收新政实施前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
根据新浪科技拿到的通知显示,明确将在上海、杭州、宁波等十个试点城市暂停实施新政关于一线进区时要提供通关单的要求,税率调整和正面清单的相关规定维持不变。
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备注中关于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暂不执行。根据通知,这一措施的有效期是到2017年5月11日。
一个月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至此,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再按“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行邮税税率也同步调整。同时,财政部在官方网站上挂出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正面清单)。这一批正面清单包括了1142个8位税号商品,涵盖了部分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等商品,但包括液态奶、生鲜、保健品等在内的多款热销产品未含在内。
然而,新政实施一个多月以来,不断有跨境电商企业反映,税率大幅增加、订单量急剧缩水的同时,大量以保税模式进口的跨境电商企业,面临断货空仓的尴尬局面。有媒体报道称,新政冲击波下,一周内郑州、深圳、宁波等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进口单量分别比新政前下降70%、6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