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拟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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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行征信管理局下发《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拟对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对外提供、征信产品、异议和投诉及信息安全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作出规范。业内人士认为,这份文件强调了被征信人的征信权利保护问题。

近日,央行征信管理局下发《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以下简称“《草稿》”),拟对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对外提供、征信产品、异议和投诉及信息安全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作出规范。

《草稿》第三条规定: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保障征信信息安全,防范信息泄露和滥用。这与2013年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思路一脉相承。

强调信息保护

业内人士认为,《草稿》强调了被征信人的征信权利保护问题。《草稿》第九条提出,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息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以及不同意采集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在企业信息采集方面,《草稿》提出,征信机构应当遵循“完整、准确、客观”的原则,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征信机构不得以欺骗、诱导、强迫的方式采集企业信息;不得以向信息主体收费的方式采集企业的正面信息,或承诺不采集不良信息;不得以向信息主体收费的方式删除已采集的不良信息。

目前,我国仅有《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但对泄露征信信息要承担何种责任并没有具体规定。而在5月份召开的人民银行征信工作会议上,人民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杨子强也强调,要推进征信市场的规范发展,切实采取措施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

因此,在信息的使用方面,《草稿》对信用交易以外的用途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草稿》第二十六条提出,信息使用者将个人信息用于营销及其他信用交易以外的用途时,应当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并单独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将其纳入拒绝用于营销的范围内。

征信产品事后备案

针对外界关心的征信产品,央行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其中,要求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服务的,应当明确信用报告的基本内容、对报告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并在应用后将信用报告的基本内容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草稿》对个人信用评分产品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要求征信机构应当建立评分标准,不得将与个人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同时,要求征信机构应当在评分产品应用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评分的主要维度要素、评分含义、评分的应用场景,以及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

与此同时,央行对于信用评分产品的测试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草稿》提出,个人征信机构针对不同应用场景开发的评分产品,在应用前应进行内部测试,内部测试限于征信机构内部人员、外包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扩展到一般客户。

此外,央行还严禁征信机构从事以下服务,包括对信用评分、信用等级进行承诺;使用对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进行市场推广;对评价结果进行差异化收费;以“存在不良信息”、“信息错误或不完整”等为由,向信息主体提供“信用档案完善”、“信用报告修复”等服务并收取费用;以胁迫、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

《草稿》也提到,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发个性化、创新性、针对不同应用场景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牌照申请难度或加大

2015年1月,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6个月。

《通知》还强调,上述机构要严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准备和完善,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合规。

然而,在6个月的准备期结束后,首批个人征信牌照却仍未下发。有媒体报道称,去年7月央行曾派工作组到8家征信试点机构进行验收,主要调查业务内容、合规情况、技术保障等方面。

几个月后,央行再次对个人征信入围机构发布了《征信机构监管指引》,在机构设立许可和备案、征信机构保证金、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四个方面设置了监管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这表明监管机构对于正式放开个人征信领域还存在疑虑。其中,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问题或许是央行最主要的担忧。

之前,央行行长助理杨子强曾表示,当前信息滥用现象较为严重,实际操作中不经授权采集信息、强制授权采用信息、一次授权终身使用信息等屡见不鲜。

一旦《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出台,或许意味着相关征信机构的“合规性”要求又多了一项。《国际金融报》记者曾就此《草稿》询问一家个人征信试点机构负责人意见,但对方表示内容较为敏感,不方便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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