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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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温州市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融资建设有关事项的决定

(2015年9月14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提请批准温州市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一期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相关事宜的报告。会议认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体现了国家开发银行对各地棚户区改造的大力支持,贷款期限长、利率低。温州市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争取专项贷款资金的支持,对于加快温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具有重要意义。会议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温州市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政府授权市住建委作为购买主体,向温州中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买服务。

二、同意将市政府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和中长期财政预算。

三、市政府要督促各区政府(管委会)按时归集购买服务的资金。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将购买服务的资金逐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长期财政预算,并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购买服务的资金。市财政局要对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进行监管,按照合同约定,保证购买服务的资金及时到位。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四、市政府要加强对各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编制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分年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规范运作,资金

合法合规使用。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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