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综治维稳工作制度1
第一条 为落实贯彻全省及实验区维稳工作部署精神,做好社会事业系统综治维稳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综治维稳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两项工作的简称。虽然两者具有不同的侧重点,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但从实际工作来讲,两者密不可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稳定需要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条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第五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认真执行综治维稳工作制度,推进和加强综治维稳工作。同时,各处(室)、直属单位需以本制度为基础,指导并协助本处(室)、直属单位相关联的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各基层单位,依据自身情况,建立相应的综治维稳工作制度。
第六条 局所有工作人员须了解综治维稳工作的含义,深刻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综治维稳工作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等政法机关的工作,同时也是我局日常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七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要发挥对与其关联的各成员单位的指导和督促作用,在各成员单位及其下辖、分支的部门、机构,特别是学校、医疗机构等基层组织中进行综治维稳的宣传,发动更多的部门、单位和人民群众参与到综治维稳的工作中来,为实验区的综治维稳工作增砖添瓦。
第八条 做好信访工作,妥善化解矛盾,进一步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实验区开放开发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建立健全信访接待制度,是推进综治维稳工作的重要方式。
第九条 要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和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有效发挥调解各类纠纷的作用,积极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条 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做好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避免因不规范执法引起的各类矛盾。
第十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全面贯彻群众路线方针,深入群众主动了解当前存在的各类矛盾、纠纷,并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调解、化解,如不属职权范围,也要积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若遇到会影响到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隐患时需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机关综治维稳工作制度2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坚持矛盾纠纷一周一排查,做到重点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村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重点排查,及时有效调处村本级矛盾纠纷,防止矛盾升级。民间纠纷调处率要达l00%,调处成功率达90%以上。
二、信息情况报告制度。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信息,要及时向村负责人报告,重大的维稳信息和矛盾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向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报告。对瞒报、漏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工作例会制度。
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维稳工作例会,分析治安形势,研究部署维稳工作;根据各个时期维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采取必要措施;督促检查好综治协管员、巡防队员工作落实情况。
四、工作职责
1、抓好本村综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工作;
2、负责排查调处本村矛盾纠纷,受理群众投诉;
3、督促落实户代表议事制度,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4、负责收集、反馈本村的维稳信息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5、组织巡防队对村民进行治安巡逻,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6、配合街道、村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交通、消防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7、安排好本村 (居)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邪教痴迷者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中心工作开展。
8、完成上级综治部门交办维稳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