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甘肃省乡村教师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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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财政积极争取,筹资20550万元,按照每师每月100元标准,为58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的乡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发放生活补助。

乡村教师指除城区和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教职工;经县市区及以上教育部门批准到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支教教师、国家“特岗教师”、“三支一扶”招考教师,以及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招考教师。

日前,省财政下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2亿元,惠及17.1万名乡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

针对乡村教师队伍薄弱现状,近年来,我省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但由于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乡村师资力量短缺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教师工作任务繁重,生活条件艰苦。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贫困地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提升农村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省政府将58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区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纳入十件民生实事。

省财政积极争取,筹资20550万元,按照每师每月100元标准,为58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的乡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发放生活补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将根据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合理设置补助档次,重点向条件艰苦地区倾斜、向村小和教学点倾斜,禁止平均分配。

甘肃省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2013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明确提出: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坚持“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地方是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责任主体,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奖补。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贫困地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结合《甘肃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5〕152号),省委省政府决定对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乡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发放生活补助。

二、目标任务、实施范围、发放对象和补助原则

(一)目标任务

为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的17.13万名乡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发放生活补助。

(二)实施范围

国务院扶贫办确定并公布的我省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市、区)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市、区)。

(三)发放对象

除城区和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教职工;经县市区及以上教育部门批准到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支教教师、国家“特岗教师”、“三支一扶”招考教师,以及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招考教师。

(四)补助原则

1.按照“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原则进行补助。在编不在岗、3个月以上外借、外派(挂职、学习等)、退休(退职、退养、离岗待退)教师不得享受。

2.已享受“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工作补助的支教教师不再享受农村教师生活补助,但标准低于当地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的应予补齐。

三、资金来源

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奖补,共需资金20550万元。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要认真落实《甘肃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5〕152号)有关精神,根据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等因素科学确定补助标准,合理设置补助档次,拉大各档次之间的补助差距。补助资金按月向乡村教师发放,全年计12个月,重点向条件艰苦地区倾斜、向村小和教学点倾斜,禁止平均分配。

四、实施进度

(一)3月初,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工作;

(二)3月底前,完成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省级资金下达工作;

(三)4—11月,各地按时发放补助资金,省教育厅组织开展督查;

(四)12月底前,全面完成今年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乡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为乡村教师发放生活补助作为政府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细化工作分工、靠实工作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调配合,认真抓好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设立专项资金;教育部门要认真抓好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强化资金管理。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教师实名制管理系统建设,建立以身份证信息为基础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对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同时,要严格实行资金发放“月报制”,每月2日前将上月资金发放情况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账户,并依纪依规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有关部门要督促相关学校通过公示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符合政策条件的教师名单、人数和发放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本单位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对教师申领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常年公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受理乡村教师投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公开透明、公开公正、阳光运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随机电话联系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教师等方式,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六、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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