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解读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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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17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为大家分享新版《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扩大范围降低门槛

一是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了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第二款将经济困难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修改为“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

二是增加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的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在以下六种情形下申请法律援助免予审查经济状况:(一)患有重大疾病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二)军人、军属;(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权益受损需要维权的;(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的;(五)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六)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三是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条例删除了原条例第十四条关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规定,即修改后条例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限于原条例规定的请求国家赔偿、发给抚恤金等事项的限制,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对象范围。

四是增加法律援助的形式。《*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浙江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规定》规定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因此,条例第二十条在原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形式的基础上补充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和“司法鉴定”两种形式。

完善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有关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为与其相衔接,条例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适当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下六种特殊情形的,办案机关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明确免予审查其经济状况:(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三)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五)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六)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是扩大通知辩护对象。与《刑事诉讼法》关于特殊案件的法律援助规定相衔接,条例第十七条将原条例规定的“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修改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增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

三是补充强制医疗通知代理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援助规定相衔接,条例第十八条增加了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完善法律援助程序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加强法律援助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并参照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完善了法律援助的工作程序。

一是增加免予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具有下列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之一的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进一步方便群众:(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二)困难家庭救助证;(三)特困人员证明;(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或者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九)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二是增加先于援助规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一)距时效期间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三是增加援助异议处理规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此外还增加了法律援助管辖、法律援助管辖异议处理、法律援助人员指派、法律援助终止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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