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临时聘任教师管理办法具体如何?相关细则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龙岗区临聘教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临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维护临聘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聘教师是指按照《劳动法》规定,临时聘用于本区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各类专业人员。
本区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临聘教师的聘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临聘教师的聘用应当遵循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临聘教师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类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临聘教师应按非常设岗位设置聘用。市、区财政行政部门按编制、员额拨付人员经费,临聘教师工资在临聘教师员额经费和正编空编经费中列支。
学校应按照教育规律和教学实际,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限额内聘用临聘教师。原则上不得超过区编制部门下达的聘用员额及正编空编员额数量总和。
第五条 区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临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用
第六条 学校因正编教师空编及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以及教学任务非正常增长等需要安排教师的,在员额范围内可以聘用临聘教师。
第七条 招聘临聘教师面向市内外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区户籍人员或本区夫妻分居人员。
第八条 应聘临聘教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备所聘岗位规定的学历条件和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应当与工作岗位相适应;
(四)取得与所聘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五)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九条 聘用学校根据工作情况需要聘用临聘教师,应当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计划和招聘方案,由教育行政部门报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聘用临聘教师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
(四)资格初审;
(五)资格复审及考核;
(六)体检;
(七)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
(八)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招考公告的发布和考试的实施按照管理权限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或委托学校执行,其中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
招考公告一般应于笔试7日前在龙岗教育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聘用手续,将聘用名单报区人事行政部门备案。临聘教师名单应于每年10月和次年3月报区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未向区人事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不认可其临聘教师身份。
第十三条 聘用学校报送临聘教师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招聘岗位;
(二)招聘理由;
(三)招聘条件;
(四)拟聘用期限。
第十四条 因不可预见原因导致学校教师不足的,学校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招聘符合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的人员作为临聘教师,并按本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区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聘用学校应当与临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学校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龙岗区学校聘用临聘教师情况汇总表》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教育行政部门再按本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区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聘用学校与拟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应当使用深圳市中小学临聘教师聘用格式合同,且不得改变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定的招聘方案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聘用学校根据临聘教师的岗位工作任务情况确定。订立固定合同,一般合同期限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也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教学任务为内容的合同,合同期限可依据教学任务完成的情况确定,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聘用学校首次聘用的临聘教师,可以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期限内。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合同即行终止。
聘用学校按照招聘计划仍需招聘临聘教师的,聘用合同期满后临聘教师经考核合格以上,且双方愿意续聘的,应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临聘教师在聘用合同期内被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为公务员或是职员的,聘用合同终止。
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聘教师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聘用学校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临聘教师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临聘教师根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规定书面形式提前告知聘用学校;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告知聘用学校。
第二十条 临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学校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二)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行为,不宜继续在聘用学校工作的;
(五)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
(六)在聘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聘用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岗位需要发生变化或约定的解聘条件出现,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学校因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临聘教师。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或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与临聘教师办理工作交接及其他手续。
第四章 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临聘教师的工资,由聘用学校依据市、区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岗位的性质、工作量、临聘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教学绩效考核等各方面综合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临聘教师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聘用合同的约定参加深圳市企业员工相关的社会保险,享受有关保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缴存公积金。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聘用学校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临聘教师进行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为基础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临聘教师的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依据,根据临聘教师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临聘教师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临聘教师聘用期内的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工资、奖惩的依据。
临聘教师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临聘教师在本区教育教学的评先活动中与聘用学校职员享受同等待遇。临聘教师符合我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享有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方面的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临聘教师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临聘教师履行聘用合同满一学年以上,被聘用为学校职员的,可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临聘教师与聘用学校因聘用、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区教育、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