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业单位车补标准具体如何?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情况吧!
在公开车改方案的省份中,各地补贴标准到底是多少,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记者发现各地车改补贴标准均不尽相同,有分四档,有分七档,也有分八档的。
不过,按照中央的规定,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
目前,与河南省临近、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陕西省和湖北省均已公布了车改补贴标准。而据知情人士透露,河南省具体的补贴标准分为四档,金额也基本已经确定。由于处于中部地区,与周边陕西、湖北经济发展水平相当,补贴标准与两省比较接近。
公开公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四省车补标准
陕西省车补标准分为7档,其中,正厅局级每人每月1690元;副厅局级1500元;正处级1040元;副处级950元;正科级650元;副科级600元;科级以下550元。
湖北省车补标准按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和科员及以下4档进行补贴,补贴金额分别为1690元、1040元、650元、450元。
广东省经济相对较发达,其车改补贴标准为8档:正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副厅级1500元,正处级1000元,副处级800元,正科级600元,副科级450元,科员300元,科员以下250元。
贵州省属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相比其他公开省份高一些,具体为: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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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改革范围
(一)参改机构范围问题
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改革。
非参公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另行研究制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进。
(二)参改人员范围问题
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在编在岗的厅(市)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含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全部参加改革。
鼓励省级党政机关的厅局级正职主要负责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部分非参公事业单位中有少数行政和参公事业编制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中央车改办做法执行,即判断一个人是否参改分两步,第一步先看单位,第二步再看编制,两项条件须同时满足。由于这部分人员所在单位不在此次参改范围,故不参加此次车改。
(三)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参改问题
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参加车改,补贴标准按照科员及以下执行。
(四)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界定问题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机要通信工作保障的车辆。
应急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应急保障的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车、气象监测、地震监测、无线电监测、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
二、关于公务交通补贴
(五)补贴保障范围问题
省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郑州市城区(不包括上街区和航空港区)。各省辖市(含市辖区)、省直管县(市)、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避免出现保障范围小,补贴标准高的不合理现象。
(六)补贴标准问题
省级党政机关参改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分为四档: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00元。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可参照省级确定的标准,但全市整体节支率要达到7%(若全市整体节支率达不到7%,要降低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或减少保留车辆数)。
(七)补贴发放方式问题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一些地区存在混编情况,事业编制人员不在此次改革范围内,不能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各单位一定要严格界定,从严把关,不能扩大参改范围。
(八)补贴统筹使用问题
按照中央要求,《总体方案》明确: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并报请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建议各地参改单位原则上不再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确有需要,需报请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并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比例最高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
(九)补贴计发和发放时间问题
补贴计发时间为完成取消车辆的停驶封存当月,补贴发放时间为规定的上交取消车辆当月,未按时上交取消车辆的单位补贴发放时间可适当延后。
三、关于保留车辆
(十)保留车辆数量问题。
各地在满足整体节支率达到7%以上的前提下,一般公务用车保留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有编制数的40%。需要说明的是,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实物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一般公务用车都要统计在40%的比例内。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严格按照中央界定范围认定,不得随意扩大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界定范围。严格按照“有编制、有预算、有设备、不新增”的原则保留。各地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省事管局(负责核定非执法执勤用车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核定执法执勤用车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核定,经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保留。
(十一)公务用车服务平台问题
各地车改后保留的车辆,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可以集中起来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用于部门机要和应急保障,也可用于保障各部门跨区域出差,下乡等公务出行需要。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要做到车辆信息公开,实行标识化管理,建立统一的卫星定位车辆信息管理平台和车辆预约服务平台,预约车辆信息要向各部门公开,服务价格要统一核定,透明结算。
四、关于执法执勤用车和垂管系统车改
(十二)执法执勤用车参改原则问题
坚持满足执法执勤一线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做到保障与改革兼顾。车辆配备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十三)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范围问题
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仅限于201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明确的17个部门(系统)口径,即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安全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司法部、交通部、农业部、海关系统、国税系统、工商系统、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原海洋局海监总队、原民航局公安局、原铁道部公安局。其他机关不得再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根据中央规定,省级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范围为12个,即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纪委(监察)、工商、地税、食品药品监督、交通(海事)、农业、林业、畜牧,不得突破。
(十四)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问题
各省辖市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按现有编制数,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原则上地级市不超过60%、县区及以下不超过70%。各省直管县(市)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按照县(区)标准执行。
(十五)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管理问题
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需要外,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十六)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问题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配置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集中部分保留车辆在2年内完成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的筹建,保障各部门执法执勤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用车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
(十七)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参改问题
改革方式和范围: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驻省辖市和县(市)单位公务用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执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省本级参加省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制定实施方案,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省本级负责本系统公车分类统计摸底工作,统计情况汇总后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补贴标准: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确定,逐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并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车辆处置: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和非一线执法执勤用车,由各单位委托驻在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就地处置,处置结果逐级汇总至省级主管部门后报省财政厅。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省级国库。
司勤人员安置: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驻省辖市和县(市)单位司勤人员安置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进行。
五、节支率
(十八)节支率测算问题
各省辖市要将节支作为实施方案制定的底线,原则上要求整体节支率达到7%以上。
各省直管县(市)原则上要求整体节支率达到5%以上。
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100%。
(其中: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实际更新和新增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已实行车改部门交通补贴+其他相关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保留涉改车辆的支出+保留涉改司勤人员的支出+其他相关支出。上述公式中,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各层级参改人员发放补贴总额-超比例执法执勤用车扣减补贴。保留涉改车辆的支出指涉改车辆改革后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及其他车辆的运行费和平均年更新车辆的购置费。其他相关支出是指集体公务出行等与公务交通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车改后,车辆更新统一按10年、单价18万元测算。)
六、关于取消车辆的处置
(十九)车辆处置原则和方式问题
各地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包括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按照《河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执行,移交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省垂直管理系统地方单位改革中取消的车辆,由各单位委托驻在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就地处置。
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拍卖成交价不得低于评估价,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十)车辆处置的工作程序问题
1、摸清底数。各地要全面掌握车辆情况,按照资产、财务账目登记及权属关系统计车辆,做到不瞒报、不漏报。
2、封存停驶。各参改单位在接到保留车辆的核定通知后,应配合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做好取消车辆封存停驶工作,时间上不得晚于12月底。
3、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机构对取消车辆实行鉴定评估,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鉴定评估结果以及车辆实际情况,确定车辆公开拍卖或报废处置。对黄标车和无法继续行驶的老旧车辆,实行强制报废,其余车辆全部面向社会公开拍卖。
4、交接车辆。由公开招标确定的拍卖机构或报废解体机构,凭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关手续接取车辆。车辆手续不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由所在部门负责完善相关手续。
5、车辆处置。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拍卖或报废解体的方式进行处置取消车辆,公开拍卖底价以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基准价,车辆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基准价。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 各级车改办备案。12月底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至少启动一批公务用车公开拍卖。
(二十一)车辆处置后号牌使用问题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要求,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收回号牌,并重新核发新号牌。收回的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十二)车辆处置收入归属问题
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省国库。省垂直管理系统地方单位处置公务用车结果逐级汇总至省级主管部门,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上缴省级国库。
七、关于司勤人员安置分流
(二十三)关于适用范围
司勤人员指在党政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司机、维修等岗位上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司勤人员),主要包括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和其他司勤人员两类人员。其中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是指在编、在岗、在册的;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是指单位借调、退休返聘的、单位自行聘用的、劳务派遣的等。
(二十四)关于安置分流原则
1、谁使用谁负责。参改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求,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司勤人员安置分流有序稳定。
2、竞聘择优上岗。参改单位应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应优先安置现有在册正式人员。
3、保障合法权益。对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由参改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司勤人员应享有的各项权益。
(二十五)关于安置分流途径及政策
1、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
(1)竞聘上岗。参改单位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确定聘用人员,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内部转岗。参改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对未聘用的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尽量将其安置到本部门本单位其他岗位,或经本人同意可调入本系统事业单位工作。
(3)提前离岗。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2、其他司勤人员
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不能满足车改单位保留公务用车用人需要时,在其他司勤人员中择优选用,规范管理。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按以下途径分流:
(1)对借调、退休返聘的司勤人员,由参改单位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清退。
(2)对单位自行聘用的司勤人员,由参改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3)对劳务派遣司勤人员,由参改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行办理。
(4)对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进入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或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事项。登记失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
八、关于审计及监督检查
(二十六)加强公务用车纪律要求问题
各参改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处置过程的监督检查,公开选取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暗箱操作,不得私下转让或定向拍卖,不针对公务员搞任何特殊照顾,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上缴各级财政,不得私自挪用。
(二十七)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问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行为直查快办,严肃查处违反车改规定的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同时,对参改单位的车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方法包括自查自纠、集中检查、随机抽查、巡查暗查、突击检查、网上举报、电话回访等多种形式。对顶风作案、纠而复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通报。各级审计机关对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
九、实施方案制定及报备
(二十八)各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问题
按照要求,各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
(二十九)各地实施方案报批程序问题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含附件)要由各地党委、政府批准后,由各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签发,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式15份报送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体改办)。同时登录网址:http://gcgg.hndrc.gov.cn,打开“河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信息平台”,将实施方案有关内容在网上进行填报并提交,并且将实施方案正式文件(带公章)扫描成pdf版上传到网上存档。各地实施方案必须信息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如果出现信息不实而影响公车改革组织实施,各地承担相应责任。
车改实施方案上报后,省车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对各地各部门车改实施方案进行初审。省发改委负责对车改实施方案总的改革原则和标准进行审核,并汇总各成员单位修改意见进行反馈;省财政厅负责对车改实施方案中公务交通补贴、执法执勤用车、节支率测算、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等内容进行审核;省事管局负责对车改实施方案中一般公务用车、车辆处置、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等内容进行审核;省人社厅负责对车改实施方案中司勤人员等内容进行审核;省审计厅负责对车改实施方案中审计监督等内容进行审核。各地车改实施方案按照省车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并通过初审后,提请省车改领导小组审批。
(三十)实施方案主要内容问题
详见《关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十、其他问题
(三十一)先行车改地区规范问题
郑州市内五区、上街区以及四个功能区都已先行车改,各区保留的车辆数很少,部分区甚至没有保留车辆。允许郑州市从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现有车辆中进行统一调配,使各县(市、区)最终保留的车辆数大体相当,但郑州市一般公务用车保留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有编制数的40%。
(三十二)班车是否取消问题
各级党政机关不允许以公务用车作为班车,但允许采取市场化、社会化方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