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口的;
2、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二)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4、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办理依据
1、《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6、17、18、19、20、21条
2、《〈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6条
3、《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2、3、11、15、17、18条
4、《国家人口计生委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
所需材料
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二孩或再生育子女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资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2、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1张;
3、《生育证申请表》1份;
4、夫妻双方户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方户籍地在外省的,需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一孩病残,需提交市州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鉴定结果。
2、无子女、收养一个孩子后要求生育,需提交夫妻依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需提交夫妻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归侨证明。
4、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独生子女一方父母亲户籍地不在申报乡(镇)、街道的,应提交父母亲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5、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夫妇,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需提交再婚一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原件。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变化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原件。
再婚前属丧偶的,丧偶的一方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死亡)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6、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需提交夫妻一方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证明。
7、夫妻曾经生育、收养过子女,但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提供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如果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生育证代办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
1、夫妻在生育前应如实填写《生育证申请表》,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可通过所在村(居)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计生专干将办证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亦可由申请人向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收到《生育证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初审申报材料,确保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与所提供证件信息一致。资料齐全的,应出具《生育证申请受理告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出具《生育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3、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法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决定,打印办理《生育证》,通知受理乡(镇)、街道领取。对需要补充相关申报材料和婚育证明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理乡(镇)、街道重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
4、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