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方法:
1、育龄夫妻持所需材料向乡镇(街道)登记、申领生育服务证;
2、育龄夫妻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发证机关应当场发给《生育服务证》;
3、对于材料不齐、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需要对提供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给《生育服务证》;
4、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说明理由的书面决定书;
5、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办理条件:
1、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夫妻;
2、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
3、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理。
办理材料:
1、填写双方都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声明;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两张;
3、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方非本市户籍)。
办理时间:
当场办理,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办证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办理。
办理机构地点:
1、与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育龄夫妻到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无工作单位的育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女方在男方居住1年以上,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到男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