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政策照顾工作实施意见中确定继续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抚对象、军人子女等在升学中给予政策照顾。根据《意见》,本市确定了8类加分对象,4类降分录取对象以及2类同等优先录取对象。
8类确定为加分对象的考生包括: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干部,“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先进个人,归侨考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援藏、援疆人员在藏、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以及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随归子女。
4类享受降分录取的考生包括:
一是烈士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降20分)。
二是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降10分)。
三是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降10分)。
四是荣获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等功奖励的驻津部队军人的子女(降5分)。2类同等优先录取的考生包括:现役军人子女,使领馆随归人员子女。
值得一提的是,同时符合多项加分(降分或同等优先)条件的,由考生本人选择,只能享受一项。
此外,上述范围(不含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其随归子女)内,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籍)在外省市就读并回津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考生,须提供原户籍所在市(省、自治区)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凡符合政策照顾范围内的考生须填写由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印制的《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政策照顾审核表》,然后到有关单位审核。申报和审核时间在4月24日至4月26日期间完成,逾期不再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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