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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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住房消费类提取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两大类,具体提取条件如下: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1、购买商品房提取;

2、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3、购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提取;

4、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5、购买二手房提取;

6、租房提取;

7、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8、拆迁安置房提取;

9、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1、患重大疾病提取;

2、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离(退)休;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5、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0、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成都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两类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管理:

(一)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下文简称个体工商户)。

(二)具备执业资格(见附件)且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与本市相关单位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自由职业者(下文简称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业务办理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文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下属各业务办理网点,负责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申请。

第四条 缴存登记

个体工商户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缴存人员身份证。

(三)上年度纳税收入证明。

自由职业者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扣款账户。

(四)上年度纳税收入证明。

第五条 缴存管理

(一)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一般缴存单位进行管理,需到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缴存登记,开设缴存职工个人账户后按月缴存。自由职业者通过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定额缴存协议(见附件),确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并开设个人定额缴存专户。

(二)自由职业者只能开设一个个人定额缴存账户。

(三)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低于12%,上年月平均纳税收入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五)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不能办理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

第六条 资金计息

成都公积金中心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每年结算利息。

第七条 提取申请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所规定提取使用条件的,可以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 提取管理

成都公积金中心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应当向提取申请人说明理由。

提取申请人对提取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成都公积金中心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九条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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