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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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据了解,此次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设五个档位,分别为1700元、1650元、1500元、1380元、1280元,其中:执行第一档有6个区,执行第二档有13个县(市、区),执行第三档有22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有23个县,执行第五档有20个县。与调整前相比,扣除物价影响后平均增幅为12%,年均增幅6%。

其中,泉州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另外,厦门各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福州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五个档,分别为:18元、17.5元、16元、14.6元、13.6元,与调整前相比,扣除物价影响后,平均增幅为12.2%,年均增幅6.1%。

据介绍,我省原最低工资标准是2015年7月1日发布的,近两年,全省经济呈平稳发展态势,为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因此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闽政〔2017〕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再适时作调整。

附件:1.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2.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月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适用范围

1700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1650

平潭综合实验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

1500

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新罗区、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

1380

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三元区、梅列区、永安市、沙 县、仙游县、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区、漳平市、永定区、上杭县、霞浦县、古田县

1280

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明溪县、将乐县、尤溪县、大田县、顺昌县、光泽县、浦城县、松溪县、政和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屏南县

附件2

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元/小时)

适用范围

18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17.5

平潭综合实验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

16

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新罗区、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

14.6

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三元区、梅列区、永安市、沙 县、仙游县、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区、漳平市、永定区、上杭县、霞浦县、古田县

13.6

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明溪县、将乐县、尤溪县、大田县、顺昌县、光泽县、浦城县、松溪县、政和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屏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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