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最低工资标准多少钱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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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本文小编为你解答关于扬州最低工资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从2020年1月1日起,扬州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70元,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00元。

最低工资标准元旦起上调

月增140元 市区达1770元

根据扬州市调整方案,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扬州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按江苏省一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元。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元。据了解,与调整前相比,市区以及县市都月增加140元。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为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具有法定的强制性。除特定情形外,无论采取何种工资计发的方式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来计算,1770元的月最低工资,每工作一天,至少收入81元。

各类津贴不能算进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保费

是不是拿到手的钱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行?据悉,各类津贴不能算进最低工资。

扬州市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那么,是不是拿到手的必须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未必。

因为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果以市区执行一类地区标准1770元为例,新标准中包含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即养老(8%)、失业(0.5%)、医疗(2%),另加大病保险6元。按目前市区企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2299元计算,一个参保职工每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最低为247.4元,以即将执行的1770元的标准,扣除247.4元的社保费后,职工拿到手的现钱最低可能为1522.6元。

节假日加班费一天最低244.1元

每天可比现在多拿19.3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了,对劳动者尤其是原本收入较低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是个好消息。一些企业都把员工的基本工资设定为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实际就相当于涨了基本工资,而基本工资涨了,按规定,加班费也要给你涨。

假设在明年元旦的假期期间加班,因为元旦是法定节假日,如果在元旦当天加班,市区加班费应不低于244.1元,比现行月最低工资1630元的加班费(224.8元)可多拿19.3元。

目前,中国现行11个法定假日。如果法定假日全部加班,可比按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测算的加班费多拿212.3元。

试用期也不能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是否也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人社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部分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其中岗位工资约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不是不合法?据悉,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属于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加上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后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后,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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