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精准扶贫实施方案

思而思学网 2023-12-16 20:28:42

 关于金融精准扶贫实施方案1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2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 “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17号)、《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xx〕65号)、《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xx〕23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信贷支持精准扶贫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扶通〔20xx〕64号)等文件精神,探索建立财政扶贫资金、金融信贷资金与贫困户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完善小额贷款扶贫机制,有效缓解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增加贫困户收入,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支撑,积极探索金融扶贫的有效路径,在建立扶贫产业融资项目库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工作的基础上,以小额信用贷款为载体,以支农再贷款和扶贫贴息为杠杆,以推动落实农户贷款税收优惠、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政策为激励手段,以建立县级风险补偿机制为风险防范措施,通过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信用度较高的农村贫困人口开展免担保小额贷款,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撬动信贷资金的杠杆作用,提高金融机构积极性、提高贫困农户贷款覆盖率、降低贫困农户融资成本、融合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和精准扶贫,有效帮助贫困户更好更快实现增产创收、脱贫致富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产业扶持原则。坚持以产业发展为引领,发挥扶贫农头企业辐射带动作用,围绕“肉羊、蔬菜、核桃、甘蔗、薏仁、油茶、中药材、精品水果等重点产业,大力实施“6155”工程,丰富产业内容,延长产业链条,扩大产业规模,着力打造我州山地特色农业。

(二)贫困户优先原则。对有融资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扶贫农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优先贷款、利率优惠,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投入效益。

(三)信用贷款优先原则。对信誉良好的建档立卡贫困信用农户给予免担保、免抵押小额信用贷款,同时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扶贫开发提供融资担保,降低担保费用。贷款发放以贫困户受益为前提条件,与增加贫困户收入、解决贫困户发展问题紧密结合,主要解决贫困户发展生产资金瓶颈问题。

(四)自愿公平原则。开展扶贫信用贷款工作要充分尊重贫困户意愿,由贫困户自行决定是否申请贷款;尊重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地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参与扶贫贷款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五)龙头带动原则。通过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产业化扶贫农头企业,形成一批支撑县域经济、带动贫困农户增收致富的产业化企业,达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的目的。

(六)试点先行全面铺开的原则。根据州内产业发展现状,选择乡(镇、街道)扶贫工作机构健全的兴仁、安龙、贞丰等县作为我州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试点县;其它县(市、试验区)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各选择一个乡(镇、街道)作为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全面开展。各有关县(市、试验区)提出本地区试点乡(镇、街道)名单,上报信贷支持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承贷主体

州内各县(市、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为承贷主体,鼓励州内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信贷支持精准扶贫工作。

四、贷款对象

(一)贫困农户

1.对象。按照贫困户受益的原则,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重点扶持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

2.认定。放贷对象为20xx年全州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工作中认定的贫困户以及农信社认定的信用农户。

3.条件。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发展项目和生产能力;借款人遵纪守法、信誉良好,信用观念强,并参与信用等级评定,资信状况良好;借款人居住在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的营业辖区内;符合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其它贷款条件。

(二)扶贫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

1.对象。能够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各类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种养加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2.认定。以规模种养业基地、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或以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为主的、具有一定经济实力,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信贷支持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3.条件。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扶贫农头企业,带动能力强的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对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农户增加收入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加工企业应以本地贫困农户生产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70%以上来源于当地;流通企业应以营销当地主要农产品为主,企业经营的农产品80%以上来源于本地贫困农户;劳动密集型企业应以安置本地劳动力就业为主,其中贫困农户劳动力应占企业员工的60%以上。同时,企业必须与带动基地、农户之间有稳定的契约关系,优先为贫困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带动群众脱贫致富效果显著。

  五、贷款用途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项目,解决贫困户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农业生产性项目,也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六、贷款额度及限期

针对贫困农户的信用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签订带动贫困户增收合同或协议的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加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每带动1户贫困户可申请贷款1万元,扶贫龙头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贷款利率及贴息

(一)利率

按照《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扶贫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贵银发〔20xx〕95号)规定,通过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杠杆化模式发放的贷款,金融机构匹配的资金与支农再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1。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贷款,原则上按信用农户同档次利率执行;对扶贫龙头企业、种养加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利率应在其同类同档次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的基础上,下浮不低于2个百分点。

(二)贴息

1.标准

贫困农户、扶贫农头企业、种养加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均按贷款年利率的5%给予贴息。

2.流程

(1)贫困农户信用贷款贴息。贫困农户支付利息后,依据借款合同、借款凭据、利息支付单据等向乡(镇、街道)扶贫工作站申请贴息补助;乡(镇、街道)扶贫工作站与乡(镇、街道)信用社共同审核后,每半年按规定据实向县级扶贫部门申报,县级扶贫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经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贴息;财政部门依据贴息清单委托农村信用联社将贴息资金统一支付给贷款农户。

(2)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扶贫龙头企业、种养加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贴息实行以奖代贴,即贷款主体按照贷款合同要求先行支付利息,县级扶贫部门对企业带动贫困农户情况进行考评并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由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贴息补助。

3.贴息资金来源

贫困农户贷款贴息资金由到县扶贫资金或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安排,并将年度贴息情况报信贷支持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扶贫龙头企业、种养加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贴息资金,根据上级年度扶贫贷款贴息资金规模下达。

八、贷款流程

(一)贫困农户信用贷款

1.确定贫困农户信用等级。乡(镇、街道)扶贫工作站向乡(镇、街道)信用社提供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名单;乡(镇、街道)信用社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相关规定,进行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可纳入“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发放扶贫开发贷款”项目库,项目库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2.贷款的发放。根据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要求,贫困户小额信用贷款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驻村工作队从项目库名单中审核推荐;乡(镇、街道)信用社(支行)根据推荐意见,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定,对贫困信用农户申请的贷款在推荐额度内自主审核、优先放贷,借款人承贷承还,信用社按人民银行要求建立台账。

(二)扶贫农头企业贷款

按照“扶贫部门推荐、承贷银行评估项目、企业申报贷款、多形式担保、扶贫贷款贴息、企业承贷承还”原则。扶贫龙头企业、种养加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由各县(市、试验区)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扶贫企业‘杠杆化运作模式’发放扶贫开发贷款”项目库,项目库向金融部门推荐,同时报人民银行备案;金融部门按照市场化贷款程序审批,企业承贷承还,信用社按人民银行要求建立台账。

九、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和激励机制

(一)资金来源。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xx〕23号)精神,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上级划拨或县级配套财政扶贫资金、社会捐赠以及贷款风险补偿金利息收入组成。

(二)资金管理。由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开立专项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专户,用于核算担保资金的余额、利息收入、损失补偿等;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各县(市、试验区)指定财政局、扶贫办进行管理、运作,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挪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金。贷款风险金利息收入由农村信用社在结息后自动存入贷款风险金专户。

(三)激励机制。可采取“利差补贴”等方式,由当地财政按扶贫开发贷款月平均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承贷银行利差补贴,具体比例和补贴方式由各县(市、试验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补偿条件。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按照“风险共担、损失补偿”的原则,由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承担贷款本金风险及损失。贷款逾期超过1年的,经催收借款人仍无力归还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按风险补偿原则,经核准可以从贷款风险金专户中按比例扣收贷款本金。

(五)补偿标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对农信社向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后产生的呆账代偿核销。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清偿后,要按月打印贷款风险金专户的补偿明细,并连同扣收贷款本金的结算凭证,交由县(市、试验区)财政局、扶贫办、人民银行核对备案。

由于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因素造成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的本金损失:经所在县(市、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业银行)呆账认定,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和扶贫办备案后,本金损失由贷款风险金承担50 %,农村信用社承担50%;同时,积极鼓励农户、扶贫农头企业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补偿金可直接用于贷款偿还。

(六)损失追偿。贷款损失补偿后,各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须协助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继续追偿贷款本息,收回的金额先由农村信用社收回借款人结欠的贷款利息,剩余金额优先归还按该笔贷款的补偿比例属于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部分后,结余部分划回贷款风险金专户。

十、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全州信贷支持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邓家富 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左应江 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金融办公室主任

张 鸿 州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王 林 州财政局局长

雷宪春 州审计局局长

张学敏 州扶贫办主任

宋良祥 州人行行长

唐 ? 省农信社驻州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扶贫办,负责信贷支持精准扶贫工作日常工作。张学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从州扶贫办、州金融办、州人行、省农信社驻州办抽调。各县(市、试验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地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协调及相关工作。

(二)职责分工。州政府金融办公室、州扶贫办、州审计局、州人行、省农信社驻州办是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试点工作的组织、参与部门,各单位职责如下:

1.州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对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协调、指导、监督等。

2.州扶贫办:负责贫困户认定,指导各县(市、试验区)扶贫办每年12月31日前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提供《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备选贫困农户名册》和《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备选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名册》;会同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共同建立扶贫产业发展融资项目库、摸清贫困农户和扶贫农头企业融资需求;负责贫困户受扶持等情况监测考核、阶段总结及检查等工作。

3.州审计局:负责政策落实、项目资金筹集使用过程的监管,严肃财政纪律,规范财务行为。

4.州人行:发挥支农再贷款货币政策工具优势,通过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整合政策资源、放大信贷扶贫资金规模,降低扶贫对象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支持扶贫开发工作,推动小额扶贫贷款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健康发展;会同扶贫部门监督、规范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程序,使符合贷款条件的扶贫对象得到贷款支持,维护扶贫对象的利益,防止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流向非扶持对象。

5.省农信社驻州办:负责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推进各县(市、试验区)农信社(农村商业银行)做好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审核、发放、收回、管理与数据归集;会同人行银行、扶贫部门提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覆盖面。

6.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具体负责本县(市、试验区)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实施工作,负责设立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农信社向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后产生的呆账代偿核销;指导贫困户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加专业大户等贷款户利用贷款发展生产经营项目,增加收入;督促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配合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做好到逾期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本息回收等工作。

7.县(市、试验区)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主要负责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承办,积极实施“阳光信贷工程”,配合扶贫部门核定贴息,及时将贴息发放到扶贫对象“一卡通”账户以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加专业大户、扶贫农头企业账户,并将贫困农户贴息名册公示到村、组;建立贫困户经济信息档案,逐笔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大信贷资金向贫困户、贫困乡(镇、街道)、村倾斜,加强网点建设,增加自动柜员机、农信银自助服务终端等布设。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县、乡人民政府是开展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试点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试点工作,不断探索对贫困农户的有效扶持方式,逐步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贷扶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强化考核督查,确保工作取得成效。将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项目纳入全州扶贫资金项目检查范围,重点考核贷款资金到户率、贷款发放率、贷款回收率、贷款损失等主要指标,对扶持贫困户户数、户均增收情况等实行绩效评估,把财政扶贫贴息资金的分配与扶贫实效结合起来,体现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使扶贫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具体考核与督查办法由州扶贫办会同州人行制订。

(三)强化协作,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各县(市、试验区)扶贫办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农信社(农村商业银行)要建立信息沟通及反馈机制,共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突出问题。要明晰扶持的范围,按规定条件和对象发放贷款;要加强对贷款扶持项目的指导帮助,严格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促进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关于金融精准扶贫实施方案2

为深入贯彻《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困的决定》(鄂发[20xx]19 号)精神,切实解决贫困户发展难、保障难问题,根据《湖北省创新扶贫小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xx]82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以信贷、保险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放大扶贫资金效益为手段,以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为支撑,突出抓好金融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群众脱贫两大重点,变“输血扶贫”为“造血扶贫,以“滴灌式”精准识别、精确帮扶、精准管理的要求,通过有效的金融手段,发挥扶贫小额贷款、保险支持作用,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二、目标任务

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总要求,实现全市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保尽保、保障到位”和“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逐步富”的目标。

三、信贷扶贫

(一)主要内容

1、贷款对象:生产及经营地位于宜都市辖区内,年龄在18 至60 周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具备一定还款能力、讲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和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

2、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发展家庭种养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购置小型农机具、以及参与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投资等增收创收项目等。

3、贷款额度:建档立卡贫困户单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 万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按照不超过其带动的建档贫困户授信总额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担保方式:贫困户申请扶贫小额贷款实行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方式;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实行担保方式。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3 年。

6、还款方式:到期还本的方式。

7、贷款利率:实行利率优惠,执行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加1个百分点执行。

(二)工作流程

1、确定合作银行。宜都市确定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为扶贫小额贷款合作银行,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2、贷款操作流程。扶贫小额贷款按照评级授信、项目审核、贷款申请、银行调查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贷款贴息等程序进行操作。

(1)评级授信。根据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对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各村成立村级风险评审小组,组成人员由村“两委”干部、乡镇联村干部、驻村干部、村民代表和农商行信贷员组成。

评级授信标准:贫困户诚信度(40 分)、劳动力(25 分)、劳动技能(25 分)、家庭人均收入(10 分);60 分以下的不授信,60-69 分授信限额5 万元,70-79 分授信限额6 万元,80-89分授信限额8 万元,90 分以上授信限额10 万元。

评级工作以村为主,授信以农商行为准;评级授信后由农商行颁发贫困户信用贷款证。贫困户评级授信工作由各乡镇(处)抓紧部署、协调推进,力争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评级率达到100%。

(2)项目审核。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向所在村提出申请,填写《扶贫小额贷款项目审核推荐表》,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根据贷款用途报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复审;乡镇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状况进行复审。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复审通过后报市扶贫办审核,扶贫办审核通过后向农商行推荐。

(3)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有效身份证件、《扶贫小额贷款项目审核推荐表》和贫困户信用贷款证等资料,向当地农商行提出贷款申请。

(4)银行调查审批:农商行接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贷款项目等内容进行调查、审查,在贫困户信用贷款证授信范围内按程序申报审批。

(5)签订合同:对审批通过的扶贫小额贷款,及时与客户签定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合同签订后农商行及时发放贷款,并登记贫困户信用贷款证和扶贫小额贷款台账。

(7)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农商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贷后管理。

(8)到期收回:农商行应在贷款到期前30 天告知借款人,并做好贷款收回后的核对登记工作。

(9)贴息申报。根据“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贫困户结清贷款本息后,按照“贫困户申请、农商行代为申报、人民银行核实、扶贫办、财政局审定、委托农商行拨付到户”的工作程序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全额贴息,每半年将贴息资金通过农商行直补到贫困户账户。

(三)风险补偿

市扶贫办在宜都农商行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的风险补偿,基金总额1000 万元,农商行按照不超过风险补偿基金的10 倍发放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对农商行扶贫小额贷款本金损失赔付(不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生产性贷款),对不良扶贫小额贷款实行逐笔赔付,市政府与农商行承担风险比例为5:5。农商行及时对到期扶贫小额贷款进行催收,对逾期贷款应及时与村联系,共同上门催收,对逾期超过90 天的,农商行从风险补偿基金专户按赔付比例扣划逾期贷款本息。代偿后农商行要和村共同对贷款进行追偿,追偿的资金按风险承担比例将资金返还至风险补偿金专户。

(四)预警机制

“扶贫小额贷款”业务到期收回率应控制在95%以上,若该项业务到期收回率低于95%,农商行应及时与扶贫办联系、沟通,及时预警,并审慎发放此类贷款,对不良贷款率连续三个月超过10%的,农商行暂停该项贷款业务,并组织清收,直到不良率控制在10%以内方可恢复开展该项贷款业务。

四、人身保险扶贫

(一)保障对象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保障期间

每年1 月1 日-12月31 日,与新农合基本医疗同步。

(三)保障范围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元)

赔付标准

大病补充保险

50000

自付合规医疗费用30000元以下部分赔付20%

自付合规医疗费用30000-50000部分赔付30%

自付合规医疗费用50000 以上部分赔付40%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30元/天

意外伤害伤残

20000

按伤残比例给付

意外伤害身故

20000

20000 元

1、意外伤害住院津贴30 元/天,最高给付5400 元(挂床住院不在赔付范围内)

2、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如下:3 万(含)以下部分为20%;3 万?5 万元(含)部分为30%;5 万以上部分为40%。

3、意外伤害身故、伤残20000 元保障。伤残根据伤残等级按比例赔付,投保前已有的残疾不属于赔付责任范围。

(四)资金筹集标准

每人每年100 元,由市扶贫办立项,财政出资,一次性向中国人寿保险投保。

五、财产保险扶贫

(一)保险产品名称:农村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二)保障对象:全市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三)保障范围及保险责任:主要保障房屋财产损失和人身意外伤害。其中:房屋损失,保障金额20000 元;室内财产,保障金额10000元;人身意外保障金额10000 元。

保险责任:承担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及室内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和烧伤。

室内财产包括:家具用具、农机具、家用电器、粮食及农产品、床上用品。

(四)保险费及交费方式

保险费:按每户每年100 元交费。

交费方式:由市财政出资统一投保,保险期限一年。

关于金融精准扶贫实施方案3

为全面落实上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力实施产业精准扶贫工程,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县委、县政府制定“平台助推、金融扶持、带资入股、固定分红、劳务增收”的扶贫模式,依托“三养一种”、加工制造等产业精准扶贫,采取“政府+银行+企业+农户”的方式,以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为扶贫对象,通过“分贷?统营?统贴?分红”的运行模式,积极发挥企业带动作用,实现贫困户长期有收入,走上致富之路,力争20xx年底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脱贫目标。

二、运行模式

采取“分贷?统营?统贴?分红”的模式,分贷:即建档立卡贫困户分别向银行申请贷款作为合作经营资金;统营:即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的资金按自愿投向企业统一经营;统贴: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利息由政府补贴;分红:企业每年按建档立卡贫困户合作经营资金10%的比例给付经营分红。

(一)选定产业企业

由县政府向银行推荐县内主要从事养羊、养牛、养鸡(鸭)、芒果等种植业及农副产品加工、其它加工制造等企业,金融机构经综合评判选定企业,主要条件是:在田阳县具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有一定的实力,种养、生产技术经验丰富,管理规范,企业及其股东诚信经营,没有不良记录,经济效益良好。

(二)发放贫困户贷款

1.贷款对象:全县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贷款意愿、有收入保障、信用观念好、遵纪守法好,自愿参与“三养一种”、加工制造等经营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

2.贷款用途:用于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以及参与加工制造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3.贷款额度、年限、利率:贫困户贷款金额每户为5万元,期限最高5年。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4.还款方式:执行按半年结息,到期还本方式,企业归还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资金后,由贫困户自行归还银行,借款户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还款。

三、资金监管

(一)农户资金监管。贫困农户借款后,委托贷款银行按贷款用途,将贷款资金从本人借款账户划转到扶贫产业企业账户进行封闭管理。

(二)企业资金监管。扶贫产业企业须在贷款银行开立专门账户,接受经营资金的监督管理。从金融办、财政局、农村商业银行等单位抽人成立资金监督管理组,严格监管企业资金的用途、流向。贷款资金必须专用于扶贫产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资金必须提前十天做好用款计划报送县资金监督管理组审核,县资金监督管理组在三天内作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即签署付款通知书。企业临时急需开支的相关费用可先电话与县资金监督管理组沟通同意后方可使用(每笔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并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企业与农户签订双方协议,政府、银行与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形成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四、红利支付

自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投入资金后,企业第一年按年度向农户分红,从第二年起,按季度分红。

五、贴息补助

从上级专项贴息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于每年度6月21日、12月21日结息日前,贷款银行向县财政局提交贫困户贷款利息清单,县财政局将应补的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

六、风险防控

针对不同贫困户及企业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以下风险防控措施:

(一)设立担保基金。政府按照贷款额度1:10出资担保基金,并在贷款银行设立基金专户。出险贷款本金按80%的比例从专户中扣收。每年末,担保基金余额应保持扶贫贷款余额的十分之一及其以上,扶贫贷款出险率高于10%时,承贷银行可暂停该项业务,待清收处置至出险率降低到10%以下后方可继续。

(二)灵活担保方式。

1.经营企业以固定资产、土地、应收账款、房产、有价证券、股权等为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作担保。

2.贷款农户用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产权等进行抵押担保。

3.公务员担保。

4.银行认可的其它方式。

七、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20xx年2月1日?15日

各乡镇要利用挂村干部、新农村指导员、第一书记、村干部等深入村屯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利用广播、网络、短信、开会等形式广泛宣传该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效益,动员建档立卡贫困户转变观念,解放思想,积极参与。

(二)调查登记:2月15日?20日

各乡镇深入村屯组织发放合作经营意向登记表,按照自愿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由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自行选择入选的扶贫产业企业,收集汇总后报县资格审核办公室。

(三)材料收集:2月15?25日

基本材料: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及相关婚姻证明(均需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扶贫手册;相关抵质押物证件。

工作流程:农户向村委会提交材料?村委会收集初审?张榜公示?乡镇审核汇总?资格审核组审核?银行审核

(四)银行放贷:2月25日开始

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贷款。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金融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冉xx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 蒋xx 县委组织部部长

刘xx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韦xx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陈xx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 农xx 县财政局局长

黄 xx 县扶贫办主任

潘xx 县金融办主任

罗xx 县人社局局长

杨 xx 县招商局局长

黄xx 县国土局局长

罗xx 县房管局局长

陆xx 县民政局局长

李xx 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黄xx 田州镇人民政府镇长

农xx 头塘镇人民政府镇长

黎xx 百育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xx 那满镇人民政府镇长

何xx 那坡镇人民政府镇长

陆xx 五村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xx 坡洪镇人民政府镇长

罗xx 洞靖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xx 玉凤镇人民政府镇长

郭xx 巴别乡人民政府乡长

黄xx 田阳农商行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资格审核组和资金监督管理组:

1.资格审核组:

组 长:陈xx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组 员:黄xx 县扶贫办主任

覃xx 县国土局副局长

杨xx 县房管局副局长

黄xx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xx 县扶贫办副主任

覃xx 县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主任黄金任办公室主任,县扶贫办副主任李祥任副主任,具体负责资格审查日常工作。

2.资金监督管理组:

组 长:刘 xx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组 员:潘xx 县金融办主任

方xx 县财政局副局长

主xx 县审计局副局长

农xx 县人社局副局长

吴xx 县农商行行长

陈xx 县金融办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县金融办主任潘东升任办公室主任,金融办副主任陈海忠任副主任,具体负责扶贫产业企业资金日常监督管理。

(二)明确主体责任。田阳县金融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全县金融精准扶贫的政策制度、组织协调和衔接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管理组具体负责资格的审核及扶贫产业企业运营的指导和资金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期向农户支付红利及合作经营资金,协调推进配合贴补资金的到位。

乡(镇)党委及政府:是落实扶贫政策宣传的责任主体,负责贫困户的前期调查审核工作,指导贫困户选择好企业。

县扶贫办:是配合银行审查金融精准扶贫专项贷款贫困户资格的责任主,同时负责申报上级扶贫贷款等贴息资金。

县财政局:是贫困户贷款担保基金及贴息资金筹集的责任主体。

银行:是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审查发放的主体,负责办理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的各项业务,并按本行的业务操作做好贷款发放、收回、管理工作,监督贷款专款专用。

县人社局:负责申报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贷款等贴息项目。

县招商局:是审查、推荐候选企业资格的责任主体,并负责入选合作企业的监管。

县金融办:是监管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金融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情况的分析、汇总、监督、通报等工作;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发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协调统筹推进

金融精准扶贫工作是我县落实上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重大决策部署的举措,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对金融支持产业扶贫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妥善的应对措施。同时,要及时总结和反馈此项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作法,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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