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黄标车限行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黄标车限行实施方案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为有效改善我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黄标车限行准备工作的通知》(赣环防字〔2012〕131号)和《萍乡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划定允许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限制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和无环保标志机动车(以下简称无标车)通行区域的黄标车限行为抓手,采取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方式,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推动城市交通从高耗能、高污染向绿色交通、低碳交通转变,以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采取分阶段、分区域,从小到大、由点及面、分步实施的方式,对各类无标车和黄标车实施限时通行,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进一步加大高污染机动车管理力度,遏制我市大气污染中机动车污染总量快速增长的态势。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和市交警支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萍乡市黄标车限行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织和推进我市黄标车限行工作。
四、 限行规划
(一)限行车辆范围
1.无环保标志机动车和黄标车为限行车辆。
2.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3.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因客观实际在2015年12月前不列入限行车辆范围。采取逐步改造和淘汰措施,从1月开始列入限行车辆范围。
(二)实施阶段
第一阶段(2013年7月1日起)八一西路、八一东路、广场路、跃进南路、迎宾路划为限行路段;
第二阶段(7月1日起)萍乡市中心城区逐步全路段限行。
区域限行时段:每天7:00-21:00。
五、限行管理
1.本市“黄标车限行”实施后,2013年7月1日-8月31日为限行过渡期,对违反规定的黄标车和无标车业主以教育、提醒为主;2013年9月1日起,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萍乡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整治方案》等规定,由公安交警部门对违反限行规定的汽车实施行政处罚。
2.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黄标车限行工作现场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限行措施落到实处,以改善中心城区空气质量。
3.建立限行监控系统,对各类无标车和黄标车及其他禁行车辆违法行为进行实时抓拍。
4.各级环保、公安交警部门为车主申领环保标志提供便捷周到服务,确保限行措施实施前基本完成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
六、外地车辆管理
1.外地籍号牌汽车凭所在地环保部门核发的环保标志在我市通用。
2.外地籍号牌汽车经我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可向环保部门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3.本省籍号牌汽车违反通告规定进入我市黄标车限行区域的,参照上述管理规定执行;外省籍车辆违反通告规定进入我市黄标车限行区域的,公安交警部门以教育、劝阻为主,对不听劝阻或拒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
七、部门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市黄标车限行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和黄标车限行工作进程,合理安排开展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限行路段相关机动车禁行标志和监控设备项目的立项审批。
市公安局:负责机动车禁行标志设置,做好限行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设和使用非现场执法监控系统;负责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现场与非现场执法);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路查、抽检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限行经费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限行工作。具体负责代拟限行通告、制定实施方案;做好限行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建立车辆环保标志数据库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现信息互联。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限行道路的黄标公交车辆进行调配,确保限行道路的通行要求;负责对通勤班车站点进行调整;负责做好限行的行业指导工作,对客、货运企业以及长途车站、物流货站进行宣传,督促客、货运企业及时淘汰、更新黄标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