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专业必须符合上级相关规定,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本着学生自愿和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原则,由接收院系实行考核,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以各专业接收额满为止。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是我校取得学籍的一年级学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专科转本科;专升本专业;
2.跨招生批次申请(如非师范类转师范类);跨招生科类申请(如艺术、体育与非艺术、体育互转);特殊类型招生跨类申请(如闽台合作专业、降分录取的农林类专业转普通本科等);以上因特殊情况申请转专业需经省教育厅批准。
3.各类定向、委托培养;
4.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学习;
5.应予退学处理。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