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章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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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规范我院普通本科和高职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广西艺术学院。学校代码:10607。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邮政编码:530022。

第三条学校性质:广西艺术学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公办普通高校。学校创办于1938年,现是国家文化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是全国6所艺术类综合性普通本科高校之一,是广西唯一的独立设置的综合性艺术类本科高校,是获得教育部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优秀等级高校,是国家批准的具有学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担任组长的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学历层次及招生计划

第六条我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有本科和高职两个学历层次。本科各专业(含中英、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学制4年,高职各专业学制3年。本科和高职各专业均文理兼招。

第七条我院招生计划是根据招生专业及生源情况编制拟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由省级招生部门公布。

第八条按照教育部规定,我院本科招生可不做分省分专业计划,视各省各专业生源情况安排招生计划。高职专业根据分省分专业计划进行招生。

第四章招生对象

第九条我院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高职专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按分省分专业计划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的考生,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简称联招办)规定的报考条件的华侨、港澳地区、台湾省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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