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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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桂林医学院,英文名称:“GuilinMedicalUniversity”;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环城北二路109号;部标代码:10601。

第三条桂林医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设有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通本科教育、高职专科教育、留学生教育及成人高等教育。

第四条普通本科教育和高职专科教育的学生,按桂林医学院有关规定完成学业、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学校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为符合学士学位条例的不同专业的普通本科生分别授予医学学士、理学学士、管理学学士等学位。

第五条本章程仅适用于桂林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由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学校成立由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本科、高职招生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学校监察室直接参与招生工作并实施监督,确保我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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